劉安桓/律師
當車禍事故已經進行到最終有共識決定和解之後,寫下和解書確認雙方約定是很重要的一環,和解書怎麼寫其實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一不小心疏漏了可能未來會引發更多問題,到時也很容易有理說不清,落得反被對方噱一筆的下場。匯流新聞網就為你整理出和解書應該包含的重要條件,教你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關於車禍和解書撰擬具體方式
雖然口頭約定的和解也會有效成立,但畢竟還是有些風險,尤其是車禍造成車毀人傷的情形。因此,雙方達成共識的時候,還是需要和解書才能真正具體保障到雙方的權益。
和解書的格式沒有一定,不論直式直書或直式橫書,甚至隨便寫在沒有任何格式的白紙上都可以,只要具備以下幾個最基本的要件,就算是已經具有和解書的基本樣式。
(一)請在書面表明「和解」的文字名稱
一般人大都寫為「和解書」,而在有關車禍事故而寫成「車禍和解書」、或是以其他類似的名稱,雖以「協議書」、「契約書」作為開頭都可,但須注意和解內容要有和解意思,才不會對方日後又繼續主張。
另外實務上,常見單方「切結書」的名稱記載之,雖「切結」的意思通常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但這樣切結書通常只有單方的簽名,原則上較不符合和解書必須是雙方共同具名的契約關係,容易日後產生無謂的訴訟糾紛,總之和解的名詞運用需要謹慎注意,不然在民事侵權行為兩年時效內,對方還是會去上法院提告!
(二)立和解書人
當事人姓名、戶籍、國民身份證字號、電話等資料,原則上儘可能具體確定雙方當事人身份及聯絡方式,如果事後發生糾紛,有基本資料提告比較簡便。
另外如前述,當事人如果未滿20歲的年輕人發生車禍而要成立和解時,原則上和解書是要請法定代理人出來簽的。
(三)肇事情形
和解內容可區分「原因事實」及「和解條件」兩部分:
1. 原因事實
車禍就是原因,事實則是「案由」,具體描述人、事、時、地、物,這些是和解具體確定效力重要內容。
2. 和解條件
和解的條件也可說是因和解所達成「共識」,簡單來說,記載雙方達成解決車禍糾紛共識的具體內容,此部分可以是賠償一定的金額,也可以是道歉,也可以是互不求償,各自負擔所受損害。和解的內容可以附條件,也可以附期限。
(四)權利放棄條款
此部分應為和解契約最重要部分,如雙方以達成和解,和解書應記載雙方放棄刑事告訴、民事請求權,甚至在違反權利放棄條款下,因有浪費雙方時間、勞力、費用之下,可酌情考量違約金之設定。因此,關於這項條款雙方都應該特別慎重,避免無謂糾紛,也浪費司法資源。
(五)親自簽章及其他
任何有效的法律文書都應由當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其上以示負責,同時將日期記明清楚,如此就可以認定作成和解的時間點或計算將來的付款期限,有利日後的查證,如果有遲延利息計算,也不會有計算困難。
和解宜透過專業人士協助,以避免糾紛
和解成立雖然值得高興,但假如條件成就或期限將至,肇事者沒有按照約定的和解條件履行時,被害者是可以憑雙方作成的和解書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的。
為了避免和解成立後又有訴訟糾紛,有什麼管道?
(一)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因為這樣調解須經法院核定,核定後等同法院判決,如對方蓄意不履行,可以直接持該種調解書向法院強制執行而扣押對方薪水或其他財產。
(二) 辦理公證
如果和解的內容,涉及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ex:本票、支票)一定數量為標的的部分,也可在作成和解書的同時,辦理公證,將來如果有一方沒按照和解書的內容來履行時,另一方是可以直接跳過訴訟程序,單憑和解書及公證書來向法院請求逕予強制執行。
(三) 律師
若有重大財損或人身傷亡,肇事者沒有誠意賠償或被害人要求超過合理範圍,建議由律師協助相關刑、民事代理,談判符合雙方利益條件,來維護當事人權益。
既然已經決定和解,和解書的撰寫一定要注意這些眉眉角角,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也不可無,就有許多案例因為和解書撰寫缺少必要條件,事後被對方告上法庭時,反而被判賠呢!
※本文參考自專欄作家劉安桓律師《從新聞案例輕鬆瞭解車禍責任與理賠》一書,如欲得知更多車禍法律相關知識,歡迎參考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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