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的挑戰:人、物分工的法制風險? 資策會科法所談智慧交通的風險控管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527 17:52:49)當自駕車發生追撞或交通事故,是「人」(駕駛者)還是「物」(車輛)製造商要負責?科技的日新月異及變遷不斷顛覆人類過往的生活模式,2011年美國內華達州開始展開自駕車道路測試;而後,英國、新加坡、日本、德國等也紛紛投入自駕車系統研究或測試工作。我國亦於2017 年起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彰化、台南、高雄等地展開不同程度的自駕車測試,更在2018年完成《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立法。
科技的應用雖然為人類帶來相當程度的便利性,然伴隨而來的挑戰即是法制風險的改變,我們該如何面臨技術進步所帶來的衝擊?為協助產業了解自動駕駛車輛的特性及其對法制帶來的挑戰,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於本(5)月22日假臺中市政府集會堂舉辦之科技與法制學術及實務研討會中,以「智慧交通的風險控管-自駕車責任分配的可能方式」為主題,和現場與會貴賓進行討論。
資策會科法所所長張瑞星表示,各車廠紛紛投入自駕車研發,麥肯錫公司(McKinsey)更預估全球自駕車市場於2030年將高達6.7兆美元的產值。然而,隨著開發及應用普及,國際間亦陸續出現自駕車發生事故的新聞或個案,例如Uber自駕車在亞利桑那州撞死一位橫越馬路的婦人;美國華裔工程師駕駛Tesla Model X車款,於開啟自動輔助駕駛功能時自撞分隔島火燒車身亡;自駕車車主駕駛Tesla Model S車款,於國道3號意外追撞執勤中的紅斑馬。當自駕車發生事故,風險分配及責任擔負也成為相繼討論之重要議題。
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王德瀛分享,參考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SAE)所發布之SAE J3016自動駕駛分級標準中,依據駕駛人及自駕系統涉入程度,將其分為0~5共6個等級。而觀諸美國、德國、日本、英國等國家,有主張應透過建立新的行為標準,或透過調整責任分配與限額賠償之方式規範;亦有主張利用基金與保險填補損害之方式進行。
王德瀛進一步表示,自動駕駛系統的出現,淡化了「人的角色」,增強了「物的功能」,對駕駛、製造商、甚或用路人而言都是一種改變。因此,王德瀛建議,我國可參考過去新技術應用而進行的風險調控與責任分配,先依據目前技術發展情形,綜合搭配不同分險調適的手段,並隨著技術發展逐步調整因應的手段。如此綜合因應,以漸進調適之方式進行,確保規範之完善,並有助於產業技術之發展及成長。
資策會科法所長期協助政府部會研擬及推動各項科技法制相關政策,如《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即是由資策會科法所協助經濟部研擬完成,並出版我國第一本以自動駕駛為主題之法律專書–「自駕車的第一本法律書」。從自動駕駛法制政策、自動駕駛道路實驗規範,以及自動駕駛及聯網環境三大面向出發,介紹世界先進國家立法趨勢,協助國人及相關產業進行議題之了解。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https://stli.iii.org.tw/
訊息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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