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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焦糖」V.S.「焦糖哥哥」這一回合誰會勝出?

匯流新聞網/劉 安桓 2019.05.17 12:11

劉安桓/律師

日前,藝人「焦糖哥哥」陳嘉行收到了momo親子台的存證信函,指控他以焦糖哥哥的名字參與唱跳活動,且聲明陳嘉行在與momo親子台的合作結束以後,就不能再使用「焦糖哥哥」或是「焦糖」的名稱。而嗣後陳嘉行也採取反擊,向智慧財產局以「焦糖哥哥」商標已經未使用滿3年為由,申請廢止該商標的註冊。以下我們就要說明什麼是商標?「焦糖」與「焦糖哥哥」是否近似?怎樣的情況沒有使用商標就會被廢止商標?

⋅什麼是商標?怎樣是使用了商標?

所謂的商標,就是具有獨特的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別商品的標誌,並且需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的使用,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是指以行銷為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容器(例如可口可樂的瓶子),在運輸、販賣時使用商標(例如用紅色印有可口可樂圖樣的貨車運送可樂),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相關的物品(例如黑貓宅急便的箱子),或是用於與商品有關的商業廣告(例如在電視上打出Nike還有打勾圖案的廣告)。

那麼,如果陳嘉行在現場說「大家好~我是焦糖哥哥」,是否是使用商標呢?實務上見解認為,即使申請的是文字的商標,但商標的圖案及名稱讀音,能用以表彰商品與他人同類之商品的不同,也是商標的主要部份之一(最高行政法院47年判字第51號判例參照)。又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中,查詢到的「焦糖哥哥」商標註冊,雖然是將「焦糖哥哥」四個字的字樣註冊為商標,但焦糖哥哥四字以口語唱呼時,仍然可能會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情形。因此,倘若陳嘉行以商業目的在現場以「焦糖哥哥」在台上自稱,就有可能會是使用商標的行為並可能構成侵害商標。

⋅「焦糖」與「焦糖哥哥」是否近似?

根據momo親子台的說法,陳嘉行在結束與momo親子台的合作之後就不能再使用「焦糖哥哥」或是「焦糖」的名稱,這涉及到了商標的「識別性」與「主要部分」的問題。

前面提到,商標最大的目的就是在使消費者識別特定的商人發行的商品,換言之,避免消費者混淆商標就是商標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商標是否近似而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法院實務上以「整體觀察原則」為主,輔以「比較主要部分原則」進行審查(最高行政法院73年度判字第1144號判決),詳細說明如下:

(一) 整體觀察原則:原則上商標的近似性,應該就商標呈現在消費者眼前的整體來觀察,不能單純以某一部分相類似就認定兩者沒有識別性。
例如:汽車品牌Jaguar與運動品牌Puma的商標雖然有些許近似,但整體而言兩者顯然是有識別性的。

(二) 比較主要部分原則:某些商標在特定的某一部分會特別容易引起消費者注目,此時這一個特別引人注目的部分就會是商標的「主要部分」,在這樣的情況下,倘若主要部分近似,就有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在主要部分近似的情況,法院認為也可以認定商標有混淆之虞而可能構成侵權,例如運動品牌是三個階梯橫槓加上底下的ADIDIAS字樣為商標,消費者顯然很容易就用三階橫槓的圖案來識別Adidas,因此如果有人仿製三個階梯橫槓圖案,底下加上與ADIDIAS完全不同的英文字母或其他字樣,仍然會因為三個階梯橫槓是商標主要部分而構成侵權。

焦糖哥哥事件中,原則上也是必須要使用整體觀察原則,輔以比較主要部分原則來檢視,「焦糖」與「焦糖哥哥」是否有近似而使消費者容易混淆的問題。顯然,整體上來說「焦糖」二字不會等於「焦糖哥哥」四字,那麼「焦糖」是否會是「焦糖哥哥」的主要部分?

這就要回來原本「焦糖哥哥」商標使用來看,因該四個字是一個整體商標,無法分開使用,又momo親子台的唱跳主持人,統一以「某某哥哥」稱呼男性,「某某姐姐」稱呼女性,藉此帶給孩子們親切的感覺,也是親子台的一大特色,在稱呼主持人時也不會省去「哥哥」、「姐姐」的稱呼。所以,「焦糖哥哥」四字中的「焦糖」兩字本身恐怕還不足以讓消費者與「焦糖哥哥」混淆,陳嘉行若是以「焦糖」、「焦糖 陳嘉行」自稱,應不會有侵害商標的問題。其實就跟珍珠奶茶與奶茶一樣,你去飲料店點奶茶和珍珠奶茶是不同品項,社會大眾是不會把兩者混淆的呀!

⋅商標註冊的廢止

商標需要經過註冊,才能享有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障,但若某商標有特定原因而被認為不再需要受到法律保護時,為了保障大眾都能申請商標的權利,智慧財產局得依商標法規定按職權或是申請廢止該商標的註冊。

而「三年未使用商標」就是其中一種廢止商標註冊的事由,本次事件中陳嘉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焦糖哥哥」的商標註冊,智慧財產局將在收到申請後通知商標權人,在本事件中momo親子台依商標法必須進行答辯,此時,momo親子台應證明這三年內有使用過「焦糖哥哥」的商標,否則智慧財產局可以廢止該商標的註冊。Momo親子台與陳嘉行大戰即將開打,看倌們我們繼續看下去!

新聞照來源:翻攝自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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