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請受款人儘速兌領國庫支票,維護自身權益

中央社/
7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509 17:07:08)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之,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受款人或執票人須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該署申請換發國庫支票後,方能兌領款項。為提升庫款支付時效與便民服務,該署於每年6月及12月,就逾發票日期2個月至11個月仍未兌領之國庫支票,通知原付款機關轉知受款人儘速兌領。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尚未兌領者,該署於每年年度結束時清查未兌國庫支票並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付款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付款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財政部國庫署提醒尚未兌領國庫支票之商民,儘速辦理兌領,即可避免因所持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或五年,須辦理上開換發國庫支票或洽原付款機關請求返還等手續,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詹科長惠珺

聯絡電話: (02)23957500分機20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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