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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船員攜帶超額需用金須申報

大成報/ 2019.05.09 18:05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為配合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及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高雄關呼籲,船員出入國境時,攜帶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之新臺幣現鈔、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及人民幣超過限額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科處沒入或罰鍰。
攜帶超過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之限額物品時,為方便船員申報,高雄關提供多處申報地點,由船員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於表列申報處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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