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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六大變革11月上路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9.05.04 08:05

  購買預售屋雖能減輕購屋負擔、從中獲利,但消費者自負風險也不低。為保障購買預售屋的消費權益,內政部於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訂於今(108)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未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可依消保法開罰最高處30萬。

  契約六大修正重點,包括一、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規定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新版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使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記載的附屬建物項目與未來產權登記項目趨於一致,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為確保建築結構安全,新版契約納入賣方使用的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規定;若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買賣雙方對於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於103年及105年間曾有補充規定,為避免業者將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新版契約規定,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

  內政部表示,這次也一併檢討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參照建築法第8條規定,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另因不具獨立權狀的停車位,可能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為因應建築設計實務需要,將不具獨立權狀的停車位,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

 為符合消保法有關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規定,將原「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其中「同業連帶擔保」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章程應有得為保證的規定,並將原「公會連帶保證」名稱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以避免外界誤解是由公會擔任保證人。

  內政部提醒,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同時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反映,屆期不改正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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