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兩岸稅法研討會今登場 公布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429 16:17:27)第30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暨2019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於2019年4月29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舉行,本活動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臺灣稅法學會共同主辦,東吳大學法學院、會計研究月刊為協辦單位。大陸方面則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施正文教授等10位學者代表團來台,為一年一度兩岸稅法學界及實務界的盛會。
本屆兩岸稅法研討會以「兩岸稅捐管理及納稅人權利保護」為主題,從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到中國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議題,探討兩岸所面臨的稅法困境與共同課題。
除研討會外,年度稅法判決之遴選亦為活動重點。今年亦由前財政部部長、我國駐WTO首任大使顏慶章教授擔任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遴選出今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並於會中發布「2019臺灣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2019臺灣最佳稅法判決出爐
評選委員普遍認為,本年度行政法院稅法判決的質與量均有提昇,經過仔細思量與討論後,在眾多優良判決中,最終係以下列5篇判決獲得多數評審委員青睞,而獲選為本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其判決內容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摘要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0 號行政判決】「適用法令錯誤」可否歸責於行政機關之認定:
稅捐核課處分仍以追求「正確」為其主要目標,特別是在核課錯誤難以歸責於徵、納雙方之任何一方時,本件判決指出應依現行法制之退稅規範架構,讓稅捐之「正確」核定目標,有較高之實踐機會,故應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適用。如此見解對於租稅核退請求權之體系,甚有價值而值得肯定。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所得稅法所指「營利事業」之認定:
本判決以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將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所負扣繳義務,擴張為機關團體對外國非營利組織為給付時,扣繳義務人亦須辦理扣繳,已逾越母法之規定,而增加扣繳義務人應負擔之扣繳稅款義務,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為由而拒絕適用,具有人權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為憲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值得肯定。
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3號行政判決】地價稅減免規範體系之制度設計:
從地價稅正當性法理出發,運用文義、體系、目的解釋之法學方法,並觀察回應社會財產使用變遷對法律解釋之影響,釐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條前段、第10條第1項之區別及適用之判準,對地價稅課徵實務有很大貢獻。
四、【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號行政判決】「不知法規」之概念不及於「解釋函令」:
對涉及稅捐債務之法律解釋及事實認定,本判決指明主管機關固得為實質課稅發布解釋函令;惟處罰部分須有法律明確規範,而使受處分者得預見並控制其行為之情況下,方符法治國原則。以行政函釋推論之納稅義務,不宜適用處罰規定。對「本稅」及「罰則」,從解釋函令觀點為明顯區分,並明其憲法界限。從解釋函令之憲法界限切入,為本判決之創舉,實具有開創性價值,並且有助於解釋函令之違憲審查,殊值肯定。
五、【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號行政判決】納保法施行後,稅務訴訟中容許在事實審言詞辯論之前追補理由:
本判決認為依據納保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變更追加處分違法事由,且行政法院應予審酌。當事人於訴訟階段既已提出帳簿文據,法院即應審酌。蓋推計課稅係不得已之補充事實認定之方法,縱為推計後亦不應使納稅人失去反證機會。本判決明揭,基於職權調查與總額主義,納稅人於言詞辯論前,所提供的帳簿文據,均應由事實審法院調查,不得逕棄,進一步補充納保法第14條推計課稅的前提要件。
顏慶章表示:「我國《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在揭櫫人民對國家負有納稅義務,俾可挹注政府施政所需的財源,惟亦莊重宣示租稅法律主義的原則,藉以確保非經由法律的規定,不得使人民負擔租稅。租稅種類不僅須出自法律的規定,課稅對象、標的、稅率及程序等,亦須依法律的方式而形成。從而人民的納稅義務,當然不得以命令為之。」
顏慶章指出,固然租稅稽徵涉及高度的技術性與複雜度,致使法律難以顧及所有細節,須藉由命令予以補充,俾期執行時無所窒礙。惟就上述租稅法律主義的應有邏輯,命令與解釋均不得逾越法律的渠範。從而稅法所衍生的命令與解釋,以及稽徵機關就個案的認事用法,自當接受適法與否的檢視。而納稅人對個案處分倘有異議,即屬相關法院依職權應予裁判的所在。法院承辦法官,尋繹稅法的立法意旨,進而審究納稅應有的構成事實,將可對稽徵機關的認事用法,作出毋枉毋縱的裁判。
臺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 期能提升稅務司法判決品質
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名譽理事長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強調,舉辦「臺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 八年來,我們用自身微薄的力量,對默默耕耘、用心審查稅務訴訟案件的法官給予掌聲與肯定,也希望對臺灣社會、司法界或法學教育界過去的努力加以肯定,進而產生向上的正面影響力。儘管外界出現「臺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似有「理想性過高」的聲音,然而,我們深信,唯有努力讓「現實向理想靠攏,才能推動社會的進步」。我們不敢奢望因「臺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而立即及全面提升稅務司法判決品質,但過去八年來,我們的確看到相當良好的成效,獲得許多正面的迴響與鼓勵。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暨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法官面對判決的思考角度各有不同,有的法官在積案壓力下,只是看看雙方的意見,由於稅法專業未必其所專精,只要不違反通案(如解釋函令)常選擇稽徵機關之見解、附和其答辯書,進行判決結案;但是,有的法官卻會用其十倍的心力,對各種事實的認定、法律的解釋,竭盡心力地去找資料,鑽研稅法及其背後之審法價值觀及基本法理。其實願意這樣做的法官,背後都有很深的人文素養以及對法學、正義的信仰,從這些優秀的判決,雖不必十全十美,我們可以感受到即使不成為法官而從事其他職業,這樣的人,其人格也是很值得欽佩,其成就亦自然可期。
葛克昌說:「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就是這些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還是有人能予理解,並給予肯定;我們深信,他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學生從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中,才能陶冶出完整的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人,我們的法治社會才能持續推動。」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判決外,另將其餘十則入選判決列為「2019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36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37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45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56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判字第 69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10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48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599號判決、高雄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第 53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判字第 70號判決。
註:「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 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13名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第一、此判決在判決發展歷史中,是否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並具說服力,對租稅法學與實務之發展有重要貢獻。第二、此判決是否具有人權 (包括財產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 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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