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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公告 青年一期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

網路地產王/ 2019.04.11 03:51
台北市政府公告  青年一期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

依據: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期限及費用 (一)標的座落: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186、188號等。 (二)房型、戶數與坪型:共計273戶。 1、套房型(12坪):170戶(含通用設計戶8戶,由中籤戶自行選租。) 2、一房型(15坪):13戶(全數保留予福民平宅現住戶且無通用設計戶。)。 3、二房型(21坪):60戶(含通用設計戶4戶,保留通用設計戶1戶予福民平宅現住戶)。 4、三房型(29坪):30戶(含通用設計戶2戶,將全數保留予福民平宅現住戶)。 (三)為配合本市福民平宅分期改建計畫,本案公宅82戶業將提供予福民平宅現住戶優先承租。福民平宅案件由本府社會局受理申請、初審、排定可優先安置住戶順序(詳附件3.2)後送本局辦理抽籤、配屋及簽約公證等後續相關作業。 (四)租期與月租金: 1、租期規定:每期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選擇以原住民族戶或福民平宅現住戶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申請當時身分資格者,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 2、租金(含管理費):租金以市價行情之85折訂定,連同管理費統一計收,租賃期限(每3年)屆滿時,本局將依規定檢討租金。 (1)套房型(12坪):8,100元/月。 (2)一房型(15坪):1萬,300元/月。 (3)二房型(21坪):1萬4,300元/月。 (4)三房型(29坪):1萬9,800元/月。 (五)分級補貼: 1、對象及金額:對象為公共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當年度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08年度為134萬元以下),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推算實付租金。申請人家庭年所得高於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則不補貼,仍以市價85折計收租金。(詳如附件3.1)。 2、青年創新回饋戶補貼額計算:依本局108年3月20日北市都企字第1083024856號公告「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受理提案計畫規定辦理。 3、福民平宅現住戶租金依低收類別分級收費,其差額由本府社會局補貼,每3年逐期調漲,如福民平宅現住戶優惠租金高於分級租金補貼,採擇優(擇低)辦理(詳附件3.2)。 4、本公告之租金分級補貼所得級距於第一租期內不調整,但租期內將逐年查核承租戶家庭年所得並計算適用之所得級距(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並於次年1月起適用新租金(若次年為續約年,則1月仍適用原分級補貼,於續約後適用新分級補貼標準。本局於租期內查核承租戶之承租資格如有不合格之情事將另案通知承租人辦理後續事宜,必要時本局得終止租約。 (六)保證金: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承租戶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租金分級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退款或補繳事宜。另租約屆滿後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則須核退或補繳當期保證金差額。 (七)簽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1/2公證費用,於簽約時繳交之。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時,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局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二、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 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 (1)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2)以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或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者、原住民族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另原住民族戶申請人應具原住民族身分。 (3)以設籍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者,須現於本市萬華區連續設籍滿一年(在地區)或現於本市萬華區日祥里連續設籍滿一年(在地里)。 (4)以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現於本市萬華區連續就業滿一年之證明文件。 3、人口數限制: (1)套/一房型:人口數1口(含1口)以上。 (2)二房型:人口數限2口以上。 (3)三房型:人口數限3口以上。 4、人口數計算: (1)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所申請房型之人口數規定,並以申請日為基準日,以申請人及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合計認定之: 甲、配偶。 乙、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丙、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丁、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戊、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己、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準用本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2)福民平宅戶人口數以低收入戶卡內成員為準。 5、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108年即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每月5萬8,030元)。 6、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108年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7、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公共(營)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租證明書);承租入住時,除依本案公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2)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公共(營)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4)於本案住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及公共住宅。已申請等候者,本局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8、本公告所稱之家庭成員,係指: (1)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需要照顧之兄弟姊妹,指該兄弟姊妹。同戶籍或同戶籍內,指申請日當日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載上開成員。 (2)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準用本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二)特殊身分保障戶: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原住民族戶或福民平宅現住戶之身分。 三、招租方式: (一)以本市市民戶、設籍在地區里戶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原住民族戶、本市就學就業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電腦抽籤排定選屋順序。 (二)青年創新回饋戶:業依本局108年3月20日北市都企字第1083024856號公告辦理,並於108年5月4日評選後公布入選名單,如入選之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另申請本次公告身分類別者則自動註銷其承租資格,不保留其抽籤順位。 (三)福民平宅現住戶:依社會局入住順序,由本局抽籤排定配租順位。 四、配租分配戶數依申請類別分述如下: (一)一般戶: 1、設籍在地區里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滿1年之市民戶:84戶(包含套房型61戶、二房型15戶及三房型8戶)。 2、本市市民戶及青年創新回饋戶:共計81戶(包含套房型60戶、二房型13戶及三房型8戶)。本市市民戶各房型戶數將俟青年創新回饋戶於108年5月8日公告入選戶及房型後即行發布。 3、在本市就學就業者(未設籍本市及萬華區就業未滿1年者):13戶(包含套房型10戶、二房型2戶、三房型1戶)。 (二)原住民族戶:13戶(包含套房型10戶、二房型2戶、三房型1戶)。 (三)福民平宅現住戶(社會局辦理):82戶(包含套房型29戶、一房型13戶、二房型28戶、三房型12戶)。 五、租賃程序: (一)申請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原住民族戶、本市就學就業者等應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1.1)。 2、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申請當日如有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3、家庭成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租期及租金補貼切結書(附件2)。 6、未設籍本市在本市就學就業者:申請日前1個月之在學證明、在職證明或其他在職證明(例如薪資條加服務證;服務證須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 7、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須檢附現於本市萬華區連續就業滿事實滿一年之證明文件。 8、曾申請本市洲美、新興、行天宮站、敦煌及萬隆站等5處公宅且已檢附上述家庭成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含已切結申請本市興隆D2區公共住宅免附戶籍謄本及財稅資料者),其申請人基本資料、資產、申請項目、家庭成員、配偶或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之資產等資料均無異動者,請填具免家庭成員附財稅資料切結書(附件4)。切結書內收件編號請申請人自行填寫,本局不代為查詢及填寫。 (二)申請福民平宅現住戶應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1.2)。 2、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申請當日如有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 3、本市低收入戶卡影本。 4、租期及租金補貼切結書切結書(附件2)。 5、申請通用設計戶者,擇一檢附以下文件: (1)請檢附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其障礙類別屬肢障或合併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或身心障礙鑑定後,對應至新制第7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ICD診斷欄位【】中的舊制代碼為05。 (2)最近三個月內醫療診斷證明書,其醫囑部分應載明臥床或行動不便致生活無法自理等文字內容。 (三)申請期限及方式: 1、申請期限:自民國108年4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108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2、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原住民族戶、本市就學就業者可以下列方式申請: (1)書面申請: 甲、郵寄: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本市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乙、臨櫃送件: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中午12時至13時30分午休及下午5時以後整理案件不受理)親自送件請至本局中區辦公室18樓(本市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本局不提供影印服務,相關證明文件請自行影印後再送件。 (2)網路申請: 甲、請先申請成為台北卡3.0金質會員(申請網址: https://id.taipei/tpcd/users/signupInfo)相關申請金質會員申辦問題請洽詢本府資訊局,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網路電話(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分機8585) 乙、請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至臺北市公共住宅招租網(http://www.public-rental-housing.gov.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申請截止日當天易因網路流量影響速度,請申請人寬估時間儘早送件,案件一但送出無法於線上取消或撤案。撤案需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後一律採臨櫃送件方式先至本局中區辦公室填寫撤案申請書完成撤案登記後,方得另案再重新提出申請,故採網路申請時,請申請人審慎為之。 3、福民平宅現住戶: (1)福民平宅現住戶僅接受書面申請,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上班時間內,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親送至本府社會局福民平宅社工員辦公室(本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320巷57號),逾期不予受理。 (2)由本府社會局受理申請、初審,並依入住順序由本局抽籤排定配租順位。 4、申請時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申請。(申請本市青年創新回饋戶者,可另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惟入選之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自動註銷其承租資格,不保留其抽籤順位。) 5、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6、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本局無法辦理收件案件登錄者其申請案駁回: (1)未填妥申請書、未檢附申請書、未檢附全戶戶籍資料者。 (2)未勾選或重複勾選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者。 (3)本人或家庭成員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餘皆為重複申請者。 (4)逾受理申請截止日前(108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5時)送達者本局中區辦公室(本市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者。 8、申請撤案: (1)已完成線上或書面申請取得收件編號者,如於申請截止日前欲撤銷前案另案申請者,一律採書面臨櫃送件申請方式為之,須完成撤案登記後方得另案提出申請。 (2)以郵件方式辦理申請送達本局或尚未取得收件編號者,需再次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採臨櫃方式辦理。 (四)公開抽籤方式及日期: 1、本局將於108年5月23日假青年公園視聽教室(臺北市萬華區水源路199號游泳池大樓旁)辦理抽籤(若有異動將於本局網頁以最新訊息發布)。 2、本案受理截止後,申請案統一列入抽籤名冊,參與抽籤作業,由電腦抽籤排定承租順序及建立等候戶遞補名冊。 3、在地區里保留戶之在地里加籤機制:為回饋在地里民,以加籤方式增加在地里民(以申請日為基準,需連續設籍在地里滿1年以上)中籤率;即以設籍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者,如於萬華區日祥里連續設籍滿1年以上為2支籤,設籍萬華區其他里滿1年及於萬華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則為1支籤。惟設籍在地里加籤戶之等候順位保留前順位,後順位等候資格自動註銷。 4、福民平宅現住戶:依社會局排定入住序位,由本局抽籤排定配租順位。說明如下: (1)福民平宅第1區基地(地址如附件3.2,以下簡稱第1區)住戶分房型與不分房型各抽1序位,第1區每戶會有2個序號(房型序位&遞補序位)。福民平宅第2區基地(地址如附件3.2,以下簡稱第2區)僅抽取不分房型序位。 (2)第1區分房型選屋完仍有空房時,以第1區不分房型遞補序位依序遞補,遞補序號不受原先申請房型限制。 (3)第1區安置完畢仍有餘屋,方由第2區依序配住。 (五)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 1、一般身分(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原住民族身分等,採先抽籤決定配租順序後,再依配租順序進行資格審查。 2、福民平宅現住戶,由本府社會局進行初審,後續由都發局辦理相關作業。 3、申請人資料不全,應於公開電腦選屋抽籤作業完成後3日內或本局以電話及簡訊方式通知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之。資格不符者,將另函通知。 (六)選屋配屋作業: 1、經公開抽籤決定配租順位,建立中籤正取配租名冊及遞補名冊,並依名冊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由本局另函通知辦理選屋作業(含福民平宅現住戶)。 2、申請人辦理現場選屋作業時,由青創戶全數選屋完畢後,再由福民平宅現住戶選屋。其他身分依各房型及身分類別進行交叉選屋,套房及一房型選屋時,第1順位依「1.原住民族戶、2.設籍在地區里戶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3.本市市民戶、4.本市就學就業戶」順序,選屋完成後,再依此順序進行各身分第2順位選屋,依此類推至各順位;亦即申請人選屋順序由原住民族戶第1順位選屋後,再由設籍在地區里戶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第1順位選屋,以此類推,所有身分別第1順位選屋完畢後,再繼續辦理第2順位選屋,以此類推。二房型及三房型選屋規則比照一房型辦理,惟上述身分類別員額應以各身分類別戶數上限為止。 3、申請人須依本局通知期日及時間,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場參與現場選屋作業。 4、前項選屋,申請人未於選屋期日及時間到場選屋者,視為放棄。但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於到場中籤人全部選屋完成後,統一由本局選取門牌號碼者,不在此限。 5、前項選屋人依本局所訂期日到場辦理選屋時,因逾越報到時間致選屋作業程序已開始者,對已完成選屋作業者,不得主張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並需俟進入待選區之預備選屋者完成選屋後,始得依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辦理選屋;未逾越報到時間而中途離場致過號(超過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者亦同。 (七)繳款簽約公證: 1、簽約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2、申請人應於本局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取消其承租權。 3、申請人接獲本局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局所定期日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本局同意,暫緩簽約並保留該屋承租權,但以1個月為限,期限屆滿申請人仍無法簽約者,喪失本案住宅承租權。 4、已申請暫緩簽約期滿後又未完成簽約者,於3年內不得申請本局管有之公共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5、承租人如已申請並列入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戶,一經簽約即視同放棄該等出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權益,本局將逕行註銷其等候順位。 6、保證人: (1)承租人應自行尋覓連帶保證人,並於指定期日會同連帶保證人到場辦簽約公證作業。 (2)與本局尚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擔任連帶保證人,且同一人擔任保證人不得逾5件。 7、公證費:由本局及承租人各負擔1/2公證費,惟承租未滿一年申請退租者(含續租戶),由乙方全額負擔,並得由保證金內抵扣。但乙方係因租期屆滿而退租者不在此限。 (八)候補名單及期限: 1、未獲配屋之申請人列入候補戶名冊,未來如有可配租之空戶,將依本次候補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青年創新回饋戶候補戶業依本局108年3月20日北市都企字第1083024856號公告辦理。 3、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須依遞補承租當年度標準重新審查資格。 4、一般戶(含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國民戶、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之候補名冊有效期限為2年,原住民族戶等候名冊有效期限為5年,並以第一批申請人之起租日起算,期滿自動失效,等候名冊有效期內如有本社區住戶退租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5、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社會住宅則喪失本案候租資格。 6、各身分類別申請人之候補名冊用罄而有剩餘戶數,於候補名冊有效期限內,依原住民族戶、設籍在地區里戶及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國民戶、本市市民戶、本市就業就業戶申請人之類別,抽籤候補名冊之順序遞補。 7、候補戶於等候期間,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致通訊地址有所變更,請以書面告知本局,如因未告知致相關通知無法寄達,且經本局於不同時段(上午8點至12點,下午1點30分至5點)撥打2次電話皆無法聯繫者,等候資格註銷。惟無法聯繫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候補戶,不再此限。 (九)換屋: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同社區其他房屋: (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醫院證明者。 (2)等候或承租滿一年以上因家庭因素致戶籍內人口數增加或減少時,可申請換租符合人口數之房型。 2、現承租戶換屋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因換屋所生之公證費,由承租人全額負擔。另尚未輪配到之候補戶經本局同意後,依序列入換屋後房型之候補名冊。 (十)死亡換約續租: 1、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期屆滿: (1)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為原申請時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需要照顧之兄弟姐妹。 2、同性伴侶依本公告準用配偶之規定,不因承租人死亡致同性伴侶註記遭刪除而受影響。 3、因死亡換約所生之公證費,由本局及承租人各負擔1/2。 (十一)其他 1、申請書表取得方式: (1)本局申請網站(http://www.udd.gov.taipei/)或臺北市公共住宅招租網(網址 http://www.public-rental-housing.gov.taipei/)下載。 (2)至本局(市府: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索取。 2、本次招租訂於108年4月13、14、15日開放現場部分房型參觀,看屋時段每場次為30分鐘,採預約登記看屋及當日現場等候登記看屋2種,說明如下: (1)預約登記看屋,民眾可經由網路或電話預約登記看屋日期及時間,每時段皆有組數及人數限制(每組人數不得逾4人),每日預約人數額滿即無法受理點選或登記。 (2)預約登記看屋可預約看屋時段為9時、10時、11時、13時、14時、15時。 (3)未預約者得於當日現場等候登記看屋,現場等候登記看屋時段為9時30分、10時30分、11時30分、13時30分、14時30分、15時30分。 (4)預約登記看屋及現場等候登記看屋注意事項詳如附件五。 (5)電話諮詢專線:02-27772786轉4011。 3、管理扣分制度: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4、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公共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5、本社區配有智慧水、電表,未進行節能計畫及實證,承租戶應同意提供用水用電資訊及配合社區整體節能措施。 6、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之規定辦理。 7、諮詢專線: (1)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於在地區有就業事實之市民、本市就學就業者、原住民族戶:洽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02)27772186轉0再轉2。 (2)福民平宅現住戶:洽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2)27208889轉1609、2324、或福民平宅社工員辦公室(02)2303-6783、(02)2303-8224。 【網路地產王更多熱門新聞 ➤ http://goo.gl/hz80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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