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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延長十年 企業實質投資可節省未分配盈餘稅 勤業眾信: 產創延長十年 實質投資省未分配盈餘稅搶先看

中央社/ 2019.03.21 14:34

產創延長十年 企業實質投資可節省未分配盈餘稅 勤業眾信: 產創延長十年 實質投資省未分配盈餘稅搶先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321 14:34:38)產業創新條例今年底落日,今(21)行政院定調確定再延長十年,研發抵減、智財權入股緩課、天使投資人所得抵減、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及員工獎酬股票擇低課稅等租稅優惠均將延長十年。其中,有關智財權入股緩課的部分,針對個人所有權人或創作人符合一定條件放寬得按取得或售出股票孰低價格課徵所得稅。另外,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更加碼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草案追溯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對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完成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以達到獎勵企業進行實質投資之目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表示,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除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或交通建設以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所購置之機器設備可以減除稅額外,對於一般企業為擴大其營運而進行之設備購置已無相關租稅獎勵,今政府為避免企業保留盈餘於公司而不願發放至個人股東課稅而課徵之未分配盈餘稅,反而加重需要資本投資的企業租稅負擔。雖然未分配盈餘稅自107年度起已調降為5%,本次修法更將投資設備廠房等支出做為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實有助於企業之永續成長。

陳惠明指出,有關修正草案內容,尚有幾點需釐清的事項,期望主管機關在法案通過訂定相關辦法時能納入考量,以落實本次修法目的:

一、公布日前已發生之投資是否可主張減除?

由於草案係從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始適用,並自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始可減除,是以按草案規定企業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08年到110間投資應可主張減除,惟因草案所規定之實施年限係自公布日起實施,換言之,若公布日為108年7月1日,則企業於108年1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所作之投資實不應予以排除,否則將有失政府之美意。

二、購置時點之認列及嗣後處分之稅務處理,尚待財政部進一步明定

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訂購日做為法律適用的依據,但以獎勵企業實質投資之目的觀之,以交貨日期發生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將更為合理;再者,企業於購置機器設備之後續處分似乎宜比照以往設備投資抵減有自交貨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報廢等限制以避免規劃,惟處分價格不一,如何避免因防弊而造成企業正常運作所增加之租稅負擔,實待相關辦法訂定時做通盤考量。

三、購置之機器設備若為其他租稅獎勵之標的,其稅負優惠似乎不宜僅擇一適用

假若企業將未分配盈餘投資於重大公共建設其所給予之租稅優惠(支出金額5%~2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優惠是否僅能擇一適用?由於加徵未分配盈餘所得稅之立法意旨係避免企業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因此當企業有投資擴展之資金需求而需保留資金不進行分配,實非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原意,是以本次修法係為避免未分配盈餘稅阻礙企業長期發展之動能,而此等措施與一般租稅獎勵有別,並無重複獎勵,應無須限制擇一適用。

四、當次年度起3年內之投資金額大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其稅負計算為何?若係採

連結稅制之公司,其稅負計算又為何?

若投資金額大於未分配盈餘時,該如何計算?假設企業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元,3年內符合投資之金額為110元,超過的10元是否得作為嗣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又若企業係採連結稅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財政部92.02.12台財稅字第091045803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處理原則」,第7點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以金控公司為例,多數的實質投資發生在子金融機構,因此連結申報個別公司未分配盈餘因減除投資支出而為負數金額應計入作為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項目,否則難以落實適用連結稅制下實質投資之立法目的。

五、為加速案件審理,其實質投資執行情形應可賦予會計師查核責任

依草案所述,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惟投資證明文件包括購置之合約、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報單等資料,因憑證數量眾多,為加速案件審核主管機關或可思考賦予會計師查核責任,得以會計師查核報告替代投資證明憑證,以簡化申報審理作業。

陳惠明表示,台灣現正面臨產業創新轉型的十字路口,肯定政府透過租稅措施提供企業進行發展的動能,以提升企業競爭力,達到兼顧國家財政收支與產業創新發展。

訊息來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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