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施行細則 勤業眾信:施行細則雖已公布 操作細節仍待討論評估因應之道

中央社/
7 年前

千呼萬喚始出來–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施行細則 勤業眾信:施行細則雖已公布 操作細節仍待討論評估因應之道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304 14:31:27)開曼群島日前公布經濟實質法案施行細則,補充說明本法對於「相關個體例外規定、低度經濟實質測試之要求、外包相關活動、主管機關評估經濟實質性之原則、考慮因素」等事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表示,施行細則雖提供進一步指導原則,但在評估滿足經濟實質之人事成本與營運成本增加幅度時,尚有許多待釐清的議題,勤業眾信建議受新法案影響之公司應儘早諮詢專業機構,蒐集更多資訊並進行個案評估以擬定因應對策。

@經濟實質法案施行細則多說了什麼?

廖哲莉表示,施行細則主要就本法進行下述七大事項說明:

一、該法案將於2020年進行第一次通知(施行細則釋例中暫訂2020年9月)及申報(釋例中暫訂2020年12月)。但更確切日期、方法及表格尚待進一步公佈未來主管機關擬設立網站詳述規則及程序,以利相關個體完成年度聲明。相關個體若從事相關活動,需在會計年度終了日起12個月內完成申報,供開曼政府判斷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

二、被該法案豁免在外的「投資基金」包括在開曼註冊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及投資基金之轉投資,而受CRS規範之投資個體則需個別認定。

三、另一種被該法案豁免在外的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的開曼公司」,可提供其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稅籍編號、居住者證明以及納稅證明等文件。若於其他地區設有分公司並申報納稅,亦可滿足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要求。

四、相關個體在執行相關活動時,必須於開曼群島執行產生「本業收入」(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之活動,施行細則進一步列示各類CIGA。相關個體毋須就其相關活動滿足所有表列之CIGA,而係依照實際情形判定是否達成於開曼境內有CIGA之條件,例如僅持有IP的公司並不一定要在島上執行行銷功能;抑或有關非CIGA活動,例如支援性服務包括IT、人事等活動亦無需於島內執行。

五、相關個體可就其開曼群島之CIGA,全部或一部外包予開曼境內之第三方或境內關係人執行。然而,該相關個體應對其外包之活動有足夠之監督及控制,並備齊相關佐證文件。此外,不應以外包作為規避經濟實質測試之手段。至於非CIGA之活動,則可外包予開曼境外之個體。

六、除控股公司外,其他受規範的相關個體及活動,一年至少須召開一次董事會。另外,為符合經濟實質測試,境內應召開「足夠」次數的董事會,以符合半數以上(majority)董事會需在島內召開之規定。

七、主管機關評估或核定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係採「原則性基礎方式」(Principles-based approach)進行,故不會規定人數或活動次數,同時會利用時間紀錄來衡量是否有適足的員工數量、外包活動紀錄等多項因素。此外,若董事在執行日常董事職責外亦執行CIGA相關活動,則可能有助於減少相關個體對於全職員工或外包安排之需求,以解決人才荒,不過需提供證據以證明執行該活動。

@家族投資公司可望豁免?

廖哲莉表示,依據施行細則被該法案豁免在外的「投資基金」,包括在開曼註冊的共同基金及投資基金的轉投資。至於受CRS規範之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ies),因範圍較共同基金更廣,故需個別認定。因此,許多家族投資公司雖為受CRS規範之投資個體,但是否屬投資基金範圍仍有待商榷。

@就地設籍課稅成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就有解!

依據經濟實質法案及施行細則規定,在開曼註冊之公司若被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得不被視為「相關個體」。依據施行細則,相關個體若於開曼境外設立分公司從事相關活動,且該分公司之「相關所得」已在分公司所在國申報並繳納當地所得稅,相關個體得被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即無須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

廖哲莉舉例,在台設立分公司之開曼公司,如已就其從事貿易及租賃等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之所得在台申報納稅,其納稅證明可作為豁免證明。若該公司為F股上市公司或海外上市公司,僅為純控股公司而無其他相關活動,在台雖設有分公司,因該分公司僅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無法成為中華民國稅務居民而就其投資所得(此例中即為控股公司之relevant income)申報納稅,於此情況可能無法解套,故仍需個案認定。建議受規範之相關個體,可評估在台灣或其他地區設籍課稅,或以分公司申報繳稅之可行性,再與滿足經濟實質性測試所需發生之成本費用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單純控股公司僅須通過低度經濟實質測試 可透過秘書公司進行

廖哲莉表示,經濟實質本法表明對於僅進行單純權益持股之相關個體(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得適用較低程度的經濟實質測試。施行細則進一步說明,相關個體若僅被動地對其他個體進行權益投資,可以委任其秘書服務公司提供服務(員工及營業處所)以滿足經濟實質性測試。將可大幅降低此類相關個體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之成本。受規範之個體應評估僅從事單純權益持股之可能性,並將其他持股以外之活動移轉到其他個體以降低遵循開曼經濟實質要求之成本。

@施行細則沒說的事!

廖哲莉指出,經濟實質本法出現許多概念性字眼,例如:經濟實質測試需有足夠(adequate)的全職員工或適切(appropriate)資歷的人員,又如足夠(adequate)頻率的董事會須在島上召開。施行細則係採原則性規定,故未對類型相關活動所需之最低全職員工人數進行規範。所謂「足夠」,在細則中也僅有定義在必須情況(necessary)所需之數量(as much or as good),未具體說明員工數量或董事會次數規定,故仍須依照公司規模大小及實際從事的活動加以判斷,並留給主管機關裁量權。

此外,廖哲莉指出,開曼公司如滿足前述經濟實質測試,保有一定活動及伴隨活動所產生之所得,雖然暫時符合當地法令要求,但租稅天堂是否存在則有待觀察。目前,納閩島已取消原固定金額繳稅之規定,而需就淨利3%進行課稅,其他租稅天堂國家是否跟進則有待觀察。因此,未來是否利用租稅天堂從事活動需謹慎評估。

由於施行細則仍有許多細節尚待釐清。建議企業應透過專業機構了解目前已公布之法令,並持續關注未來法令更新之發展,依據法規進行個案評估以擬訂因應之道。

訊息來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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