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段佩宜/台北報導
轉租房屋當二房東記得簽訂「自殺賠償條款」,連帶保證人也得簽字。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高雄市一名A男子未經房東同意自行轉租給B房客,沒想到B房客於去年3月在租屋處自殺,房屋儼然成凶宅,貶值上達100萬,經高雄地院審理,自行轉租的A男子必須賠償房東100萬元。
尚詰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達表示,如果A男子想向自殺B房客追討賠償責任,必須符合兩個條件。首先,「自殺賠償條款」必須要在租約、轉租合約中,都有明確約定。再者,兩份租約中都必須納入「連帶保證人」,而且連帶保證人最好是具有正當報稅收入或名下有不動產、其他財產資力之人。
吳俊達強調,由於自殺者以弱勢者居多,大多名下無財產,如果向其繼承人索賠,繼承人又受「限定繼承」保障,也就是說要以自殺者所有的財產能力,判定他能賠多少,賠不起的就沒辦法了。因此就算已經進行過民事訴訟,也取得了「確定勝訴判決」,實際上仍然可能無法拿到賠償金。
最後吳俊達補充,只要租約有「連帶保證人」,房東、二房東就可以向繼承人、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而連帶保證人是完全與前述「限定繼承」保護無關的。換言之,兩份租約中的連帶保證人必須拿出自己名下的財產,去賠償給二房東或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