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提醒雇主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
大成報/
6 年前

勞工局代理局長陳石圍表示,新修「就業服務法」於107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者,處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將促進薪資透明化,減低勞工尋職的資訊落差,也協助雇主提升求才效率。
而「就業服務法」明定的禁止就業歧視類型,除了原本「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容貌」等16項,再新增「星座」及「血型」2項,違法雇主將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並公告事業單位名稱,限期令其改善,雇主不可不慎。
此外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2,000元調整至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40元調整為150元。勞工局也提醒事業單位僱用工讀生時,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工資按時計薪者,時薪不得低於150元,按月計薪者,月薪(不含加班費)不得低於23,100元;且事業單位不得巧立各種扣款名目,如遲到1分鐘扣50元,或自勞工薪資中抵扣6%勞工退休金等;無論以簽到或打卡的形式,都應詳細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至分鐘。而農曆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工讀生如果於該段時間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法令相關問題,可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07-8128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