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仁達專欄】都市更新修法又打假球
陳仁達/台灣智慧綠能產業聯盟 創會理事長
立法院又修了一次都市更新條例,為什麼說又,因為已經修九次了!
修成正果了嗎?當然沒有,重點還是沒處理。
什麼是重點,待我細細說來。
台灣的都市更新法令模仿日本,採取事業制,就是把所有投入當成母數,計算每一個人在母數裡的貢獻,有點像股東一樣,然後依此分配更新後新建築。
如果是一般公司,股東先要選一批董事,董事之間再選出董事長主持公司,然後還有監事,監察董事會之作為是否合法合理。
都市更新是透過收同意書選出實施者,做為全案代表,就這樣子,沒有其他的了,沒有常設的委員會,不必定期開會,也沒有任何監督者。都市更新顧問由實施者聘任,建築師由實施者聘任,估價師由實施者聘任,並由實施者全權面對都市更新.都市設計.都市計畫及建築等等審議.協商與管理。
這其中兩個癥結點,權跟錢,都違反常識與公平性。
第一,各權利人(地主)跟實施者間,究竟是合夥還是委任關係,永遠說不清楚。如果是委任關係,實施者是受託人,有善良管理義務,憑什麼獨斷獨行,可以恣意謀私嗎?即便退一萬步,硬要說成股東合夥關係,事實上,在申請期間,實施者才出多少錢,頂多也只算是超小股東,權力會不會太大了點,不合比例原則吧!而且,在事業計畫送審以後,權利人竟然竟然竟然不能換掉實施者。現代社會連總統都能被罷免,卻不能更換實施者,根本是無敵大笑話,享受皇帝般待遇。
第二,實施者聘顧問.設計.估價..等等都市更新團隊,費用全由權利人共同來負擔,但是權利人若想聘顧問,全得自己負擔,這法令自始就偏袒實施者。
修都市更新法律其實很簡單,無論是要依據公司治理原則,或是依據政府治理制度,都行,總是有上有下,有權有責。修了九次,不敢碰實施者的特權,只碰小枝小節,修了也是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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