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薏珊 / 報導
搬家最常見物品損毀糾紛!除性質上易受損的木質家具、昂貴家電之外,搬家公司怕碰上的就是電子設備的搬運,如: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硬碟等。因為在一般家具、家電損壞的情況,還能進行修補或尋找類似替代品作為賠償,但若是電子設備發生損壞,除硬體層面之外,電子檔案甚至可能一併損毀。
近期一起搬家糾紛,某一搬家師傅在搬運家具時,為求儘快完成而沒注意小節,因現場狀況難免混亂,事後才發現搬運物品清單中的「行動硬碟」掉落撞至地板,外觀已有明顯損壞,但消費者更擔心的是,硬碟內所儲存的重要電子檔案損毀。後來,消費者與搬家公司協調,由消費者自行將硬碟送至指定廠商初步檢修,數日後廠商回報:「硬碟內電子檔案已達滅失程度,無法透過檔案還原而救回檔案」。那麼消費者該如何要求搬家公司賠償損害呢?
搬家時建議消費者自行攜帶電子設備,避免日後糾紛。(圖/崔媽媽基金會)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李儼峰律師表示,在搬家貨運情形,為兼顧消費者與搬家公司雙方權益,交通部訂頒「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意旨為,搬家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假如搬家公司能證明毀損是因不可抗力,或搬運物之性質,又或消費者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則不在此限。
在前述糾紛中,倘若搬家公司能證明該硬碟之毀損及其電子檔案之滅失,是肇因於消費者之過失所致則可免責,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尤其電子檔案滅失所造成之「具體」損害數額,實務上存在相當之舉證難度。因此,建議消費者搬家時,可考慮自行搬運重要電子設備最為放心,也能避免爭議。畢竟搬家勞累只是一時,但為了搬家糾紛而上法院,為此耗費時間、精力,恐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