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勞動訴訟新制 企業須優化管理制度適法性

中央社/
7 年前

因應勞動訴訟新制 企業須優化管理制度適法性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1217 09:57:30)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為協助企業遵循及因應勞動訴訟新制,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及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日前共同舉辦「勞動訴訟新制之實務議題及因應」研討會,邀集產、官、學專家發表專題演講及參與綜合座談,吸引逾百位各界人士參加。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動事件法有一個很特別的設計,是由調解委員會適時曉諭當事人可能的訴訟結果,以加速調解的進行;另外,法院也會審酌調解人、調解委員會所調查的事證資料或解決事件的適當方案,故行政調解的功能在未來仍然很重要。他呼籲,企業要儘快瞭解規定內容,該做好的內部制度要儘快做好,避免遇到麻煩。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教授郭玲惠在演講時,特別對勞動事件法中有關舉證責任、文書提出義務與證據部分提出看法,包括未來新法施行後,只要是受領自雇主的給付,原則就推定為工資;而未打卡不等同曠職。郭玲惠提醒,出勤紀錄如何記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出勤及紀錄等,均值得關注。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說明「保全制度」於勞資爭訟事件的意義,在新制實施前,因官司曠日廢時,勞工會陷入生計困難,影響其提出訴訟的意願,迫於壓力而和解;且勞工提出訴訟,如其於訴訟期間另謀他就,領有所得,縱使雇主敗訴,雇主仍可主張以勞工另外所領取的所得,扣抵應給付給勞工的薪資。

將來新制實施後,在爭訟期間,勞工可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使勞工無後顧之憂;勞工聲請保全的成本不高,均會提高勞工提出訴訟的意願,扭轉勞資雙方在訴訟確定前的地位。

蔡朝安指出,勞動事件法的保全制度固然解決了上述問題,但仍有一些疑義待澄清,例如定暫時狀態處分與本案訴訟,通常是由同一個法官審理,當法官一開始判斷勞工有勝訴之望,或雇主有違反法令之虞,而准予保全時;後續訴訟程序的審理,是否能期待法官推翻自己先前之認定?又相關要件應由何人負釋明之責、釋明至何程度?均有賴將來實務發展。

至於如何因應勞動訴訟新制,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執行董事林瓊瀛建議,企業要捨棄舊思維,不要再將工會視為洪水猛獸,同時對內要進行管理制度適法性檢視與優化,並要有好的管控措施,讓遊戲規則明確化。同時要強化員工溝通與主管領導統御能力的提升,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避免勞資爭議外部化。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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