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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國際兒童人權日 桃市:制定和推動更多元兒少政策

台灣好新聞/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2018.11.15 08:49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桃園市副市長王明德14日上午主持市政會議時表示,為倡導《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健康、平等、受教育等權利,社會局響應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主辦「107年國際兒童人權日巡迴宣導」活動,今日舉行「兒權宣導大使團授旗儀式」,兒童宣導大使團將於本市13區舉辦20場校園巡迴宣導,感謝關心社會發展的兒少代表,願意挺身為保障自身權益發聲,鼓勵未成年人重視自身權益,維護兒童人權。市府各局處都很重視兒童權益和福利,定期召開跨局處會議,共同推動兒少福利、教育、衛生等各項政策,精進本市有關兒少各面向政策的制定與推動。


社會局長古梓龍表示,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之後各國將11月20日訂為國際兒童人權日,宣揚對兒童權利維護的重要性。《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定義為未滿18歲的未成年者,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的定義相同。《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以及第13條規定:「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對於兒童的自由表意權,我們應給予相當尊重。


社會局響應國際兒童人權日,主辦「107年國際兒童人權日巡迴宣導」活動


古局長指出,市府自2013年起遴選「兒權宣導大使團」少年代表,今年自今日起至11月30日,將於桃園13行政區進行校園巡迴宣導,首站以桃園市政府出發,針對市府各機關首長及人員進行宣導,讓市府團隊推動政策的局處首長,更加瞭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期望每位兒童能夠認識自身權利,每位大人能夠瞭解並維護兒童權利的重要性,營造適合兒童成長的優良環境,打造更適切的兒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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