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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給薪、休假怎麼算? 南市勞工局報你知

台灣好新聞/記者黃芳祿/台南報導 2018.11.13 16:20

記者黃芳祿/台南報導

第3屆直轄市長、市議員暨里長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11月24日舉行,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規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如原不需出勤者,不另外給假。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放假1日是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


王鑫基指出,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雇主應計給加班費方式,為當日原屬工作日,勞工利用2小時投票後,到班工作8小時,工作8小時中的6小時應加倍發給工資,末2小時應加給4/3倍。


王鑫基說,若當日原屬休息日,勞工到班工作9小時,應計給工資,1~2小時4/3倍、3~8小時5/3倍、9~12小時8/3倍。跨日班者,若原工作時間為11月23日22時至11月24日6時,投票日當天11月24日00時起至24時止,應加倍發給工資,6小時應加倍發給工資。


王鑫基表示,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仍應補發工資。如勞工權益有受損者,可向勞工局申訴,以維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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