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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動物疫病入侵 針對違規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將重罰1萬5千元

中央社/ 2018.10.18 13:3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1018 13:30:5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今(18)日表示,鑒於我國目前為非洲豬瘟非疫區,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之注射疫苗口蹄疫非疫區,且臺灣本島、澎湖地區與馬祖地區已自107年7月1日起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政府刻正全力防範非洲豬瘟及口蹄疫自境外傳入,如該等疫病傳入我國,將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及嚴重損失;同時考量家畜肉類產品為可傳播口蹄疫、非洲豬瘟之高風險產品,爰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今日起生效,其中針對旅客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將裁罰最高額罰鍰新臺幣15,000元,以有效達到防範口蹄疫、非洲豬瘟入侵之目的,並收嚇阻之效。

防檢局說,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明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及第45條之1明訂「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34條第2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為達前述目的及保障民眾權利義務,爰訂定裁罰基準,俾為執行之依據。考量如非洲豬瘟及口蹄疫傳入我國,不但影響層面廣泛,將對國內家畜產業造成巨大損失及衝擊,且為根除疫病所需耗費之相關經費甚鉅(86年爆發之口蹄疫可為借鏡),明訂裁罰基準不僅為執法之依據,可即時攔截高風險之肉品以阻絕疫病於境外,防範口蹄疫、非洲豬瘟等疫病入侵所造成之危害。

防檢局進一步說明,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對違規攜帶動物產品之旅客裁罰3千元至1萬5千元,但經評估,縱使裁罰最高額1萬5千元仍難達真正嚇阻的效果,故該局已著手研修該法以提高罰款額度,未來違規旅客將被處罰更高額度的罰款。防檢局再次呼籲,旅客切勿自非洲豬瘟及口蹄疫疫區國家攜帶家畜肉品入境,否則將被重罰,以防範疫病入侵,共同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

訊息來源: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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