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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網路賣家不小心盜圖 法院會判很重? 賠償金又是如何判賠?

匯流新聞網/劉 安桓 2018.10.18 14:07

劉安桓 / 律師

近幾年網路交易平台盛行,民眾只要一機在手,就能架設店鋪當老闆,網路賣家為達行銷目的,卻又貪圖方便地盜用原廠或經銷商拍攝DM照片,其實DM照片拍攝過程,需要設置場景燈光、擺設商品角度,甚至利用修圖軟體增添精美度,如此耗費心力拍攝的照片,卻被網路賣家一鍵複製,並用來與自己的商品競爭,經銷商只得憤而提告,導致類此事件層出不窮,光今年上半年即累積達680件。

前陣子就有被控DM侵權的賣家表示,韓國人氣商品小雞麵一箱只賣200元,被控重製DM的賠償金動輒三、五萬元,價差高達250倍,恐賣出小雞麵都不夠理賠。著作權法對商品DM的保護是什麼呢?賣家需負擔如此高額的賠償金?真的鬧上法院,刑、民事責任有多重?

一、 DM屬攝影著作,如未經授權侵害重製及公開傳輸權:

1. 只要自行獨立創作未涉抄襲的著作,即可認為受到著作權法保障,原廠或經銷商拍攝之DM照片,即便看似平淡無奇,但若需在燈光佈景、商品角度設計投注心力,使消費者第一眼就能明白推銷的產品,可以認為是具有原創性的攝影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2. 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DM照片,及在網路上刊登照片之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1條),如果其他賣家未經授權,盜用DM照片於網路交易平台販賣商品,就有侵害上述著作財產權,恐面臨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92條)。

二、 盜用DM照片,實務上如何計算賠償金,可參下述判決分析:

1. 盜用商品DM照片究竟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多少的損害,損害額是可以漫天喊價呢?著作權屬於無體財產權,較難實際證明損害為何,所以著作權法有提供以下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一)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三)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

2. 就有網路賣家從大陸淘寶網供貨商進貨,並使用供貨商提供的商品圖片,於YAHOO奇摩拍賣網販賣睡衣商品,卻遭台灣的經銷商提告,網路賣家刊登的商品圖片是取自經銷商的DM照片,侵害其攝影著作。法院判決認為,網路賣家僅向淘寶供貨商詢問,未請求出示相關著作權證明文件,有侵害經銷商攝影著作權的過失,須負賠償責任,並衡酌經銷商雖難證明實際損害額,但經銷商既委請攝影師拍攝商品DM,及網路賣家擅自使用DM照片期間約1個月,遭盜用的DM照片共計7張、重製次數為15次,酌定網路賣家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賠償金額應以45,000元為適當(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判決)。

3. 相類似案件判決結果:

4. 由此可知,侵害攝影著作的損害賠償金難以舉證,實務上多數見解均由法院依侵害情節(數量、使用次數、期間)酌定賠償金,並非依照著作財產權人漫天喊價之金額,但仍為萬元不等的金額,但對小本經營的網路賣家是不小的負擔,賣家得多加注意。

三、 盜用DM照片,實務上刑責如何,可參下述判決分析:

1.鑑於早期著作權侵害的氾濫,關於著作權的侵害普遍存有刑事責任,倘若擅自將他人著作上傳網路,供公眾得瀏覽著作內容,而以公開傳輸的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條)。

2.在彰化有位黃姓學生為銷售米奇絨毛拖鞋,直接下載其他網路賣家拍攝的米奇絨毛拖鞋照片,張貼於自己的蝦皮拍賣上,遭拍攝的賣家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認為, 遭盜用的照片屬於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攝影著作,卻遭黃姓學生上傳至蝦皮拍賣網頁中,作為網路拍賣之用,顯然侵害該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並考量黃姓學生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法,且其犯罪行為期間不長,侵害著作財產權情節輕微,因而宣告緩刑2 年(參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判決)。

3.相類似案件判決結果

4.被盜用商品DM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多會提起刑事告訴,藉由以刑逼民的方式,以期提高和解金額,實務操作上,若無法達成和解多數只判處拘役,若順利達成和解多數可獲判緩刑,為避免因小失大,也留下前科,下次在行銷自己商品時,不妨花費點心力,自己拍攝產品照片吧!

新聞圖片來源:px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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