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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査「中藥肚臍貼」產品係台主於網路自大陸網站購得,放置於娃娃機內供民眾夾取,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中藥產品,若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於娃娃機內放置標示不明之香水、洗面乳,此行為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最高可裁處新臺幣10萬元。
衛生局提醒業者藥品及醫療器材不是一般的商品,未具藥商資格,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不得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至200萬元 ;另陳列販售化粧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於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進口商)名稱、地址」、「用法」、「批號或出廠日」、「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等應標示項目,且不得有標示誇大或涉及療效之詞句,如查獲化粧品標示不符規定,將依法裁處,業者設置機台前應瞭解相關規定,以免觸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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