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靖惠/綜合報導
房市反轉後,價格下修,部分人為止損轉售,導致虧損,對此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轉手造成虧損,應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在未來3年財產交易所得損失項目列舉扣除。
買預售屋不列入房地核一的課稅範圍,對此財政部稅務局解釋,預售屋是未來建案完工,若是屋主有請求不動產過戶給下一個買方的「權利」,因此在建案完工前,原屋主就將預售屋出售,是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並非房地合一的課徵範圍,而算是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報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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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民眾花1000萬元買預售屋,後來轉售下一買家賠了50萬,再下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可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交易損失。 假使今年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無法扣除,或是扣除不足,可在未來108、109及110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天時地利不動產總經理張欣民舉例,假使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已列舉完期他扣除項目後,所得20萬,但因轉手預售屋虧損50萬,那第一年度可列舉扣除20萬,第二、三年可再依序申報列扣除,不過三年期滿為止,沒扣完也沒有辦法。
稅務局呼籲,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