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6)日處理《公司法》爭議條文二、三讀,其中眾所矚目的《公司法》第9條,也就是所謂的「SOGO條款」,通過二讀表決,條文明定,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判決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為力拼《公司法》三讀,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日上午處理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條文,朝野黨團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出的《公司法》第9條修正草案,俗稱SOGO條款的再修正動議內容。
《公司法》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修法後將範圍擴大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不過修法並不溯及既往,因此SOGO本身「並不適用」。
對此,朝野立委為此條文激烈交鋒,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這個條文「就是和SOGO增資案密切相關」,但經濟部非常推託猶豫,百般阻撓,「讓人懷疑經濟部是不是遠東集團和徐旭東開的?不然為什麼可以開後門,讓這樣登記違法的公司不用撤銷登記?」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則在會中強調,《公司法》的修正,決不是為了個別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