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張立明/雲林縣報導】 雲林縣沿海地區興起搭蓋太陽板發電潮流,但保養清潔問題重重;縣議員李明哲質詢去年他提案制定的「自治條例」進度如何;縣府設處長蘇孔志原答覆在下次定期大會(按:18屆第8次)中提出草案供審查;但李明哲認為去年拖延至今不願再拖,希望在明天舉行的18屆第7次定期會提出,即使是最後一天7月3日提出也可來得及審查。 雲林縣議員李明哲,今天在18屆第21次臨時會最後一天臨時動議中,對縣建設處提出質詢,指出由於縣府核定沿海魚塭養殖專區,卻又核定太陽板發電光能源區,不僅重疊,且未制定自治條例來規範業者對大陽板的管理─業者為保持發電最大效能,不可能以「逆滲透水」壓清洗,可能會以化學清潔劑進行清污,如此對環境危害或污染魚品,將來如果被驗出殘留藥導致損失,責任或賠償該料負責?因此他於去年底定期大會中提出制定自治條例,質詢縣建設處進度如何? 縣建設處長蘇孔志答覆時指出,縣府針對本案巳有多次研究討論,可望年底定期大會中即可提出審查。李明哲議員對此不滿意,指出去年拖到現在還無下文,要求能在明(25)日開始進行的18屆第7次定期會期內提出,即使是最後一天7月3日提出也可來得及審查。因為下半年時,李縣長會「很忙」(意指選舉),因此才提出在第7次定期會期中送審。 李議員轉而向李進勇縣長質詢,能否在7次定期會期內提出?李進勇縣長答覆表示,有時新的自治條例需要更審慎、更完善周詳的深思熟慮。對於李議員的指教,縣府會積極努力,在召開縣務會議時會儘快完成,但無法保證在7月3日前提出。 對於李縣長的答覆,多名議員砲轟此問題有急迫性,李最後同意盡速提出草案,並表示養殖區與不利耕作區域重疊,農委會畫定過程並未徵詢地方意見,養殖戶、業者權益受損確是很麻煩很重大的問題,需要中央共同出來面對。 據了解,去年10月縣議員林建鴻、李明哲要求縣府制定太陽能設施自治條例,縣府牛步研擬,半年來新申請案持續增加,漁民、地主、廠商的糾紛不斷上演。 縣議會去年要求縣府制定自治條例,迄今無下文,因此今天有蔡孟真、陳俊龍、蔡東富、林建鴻、李明哲等議員輪番上陣砲轟縣府未重視本案的迫切性與重要性,因此串連20餘位縣議員連署,強烈要求縣府制訂,以免造成耕地及養殖水源危害,並要求排隊申請中的設置案都暫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