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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法院打臉!中廣兩頻道收回之裁量基礎事實有誤 NCC自認沒問題 將提上訴

匯流新聞網/李盛雯 2018.05.22 18:31

▲(圖/中廣官網)

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台北報導

中廣寶島網、中廣音樂網頻道收回案又有新發展,由於中廣不滿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限制「不得求償」提出了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NCC濫用裁量權,今(22)日撤銷原處分, NCC須重新審查換照申請案,且中廣可提國賠;對此NCC回應,這是當初中廣自行承諾,NCC將提出上訴。

中廣兩頻道收回案紛擾多年,今天NCC遭法院打臉,不但為整個案子增添變數,更棘手的是原本中廣經營的兩頻道早已經到了客委會及原文會手中,現在事情會如何發展,各界都在看NCC要怎麼回應。

NCC強調,行政處分絕對合法,當年的政策考量是頻譜分配要力求均衡,且當初遏制匪播的政策已然終止,加上併購案時中廣曾自行承諾,NCC自認整個處分並沒有問題。

NCC指出,過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中廣的聲請停止執行,也做出不利於NCC的裁定,但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是判NCC勝訴。現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NCC政策有所誤解,NCC會在收到判決書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時間回到前年。NCC通過中廣遏制匪播政策使用的音樂網及寶島網換照許可,並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要求中廣在NCC通知繳回頻率時,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不得請求補償。

同年NCC核准通過客委會及原文會籌設廣播事業頻率指配申請案,核配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給客委會及原文會使用,並要求中廣3月1日起停止使用,繳回兩網頻率。

為了捍衛聽眾權益、股東權利和員工生計,中廣不斷透過各種法律手段提出主張,現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附款剝奪中廣補償請求權,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屬裁量權濫用,撤銷原處分關於核配音樂網、寶島網使用頻率部分及附款部分,且2015年12月30日的換照申請案,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可上訴。換句話說,NCC須依法院見解重新審查換照,而中廣可提出國家賠償。

合議庭依行政院相關審查程序,查出NCC在2014年6月30日作成附款時,有關收回頻率部分,實際上並未獲行政院審查同意,NCC卻以「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案」作為原處分附款依據,其裁量基礎事實顯然有誤。

合議庭指出,公法上損失補償,指國家基於公益需要,依法行使公權力,讓特定人發生財產上特別犧牲,從全體公平負擔觀點,為調整該犧牲所為的財產補償。體現憲法保障財產權精神,不容行政機關任意剝奪。

NCC以附款方式強制剝奪中廣補償請求權,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若此種附款可採,則行政機關大可於每個裁量處分,均附加受處分人不得請求補償或國賠之負擔,藉此脫免責任,勢致國家責任制度崩毀,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淪為空談。

合議庭表示,廣播執照換發申請,有關頻道規劃、分配,涉有促進廣播事業健全發展與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之公共政策高度公益性,但NCC卻未說明收回與否有何共益上具體事證及理由,建立指配頻率裁量基準,並訂定處理期程等原則。

NCC針對後續收回頻道通盤檢討,提出會議記錄及釋照規劃相關資料,前者僅各公營廣電台主管機關派員說明營運情形,並無實質檢討;後者對於收回僅寥寥數語記載、未見詳細說明。

合議庭認為,廣播執照的換發申請,尤涉憲法對人民新聞自由、廣電自由保障及國家有限公共資源規劃與分配,NCC應審慎為之。附款顯屬裁量權濫用,也有裁量權基礎事實錯誤情形。因此撤銷同意核配頻率的原處分及附加附款部分,並命NCC遵照判決法律見解對中廣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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