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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爭議 李進勇:停損、轉型、再生

台灣好新聞/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2018.05.22 00:37

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雲林縣長李進勇日前於縣議會宣告隨著垃圾多元處理條件臻至成熟,焚化不再是垃圾去化唯一選擇,更進一步表示林內焚化爐除了不再焚燒垃圾外,拍賣、轉型都是選項,俟環保署解除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焚化廠推動方案」三十六億七千多萬元專案補助款限制,撥款雲林縣府,林內焚化爐最終處置即有明確方向與答案。


林內焚化爐啟用與否爭論了12年,最終處置日漸明朗,不過,雲林縣政府卻為這座沒有燒過半噸垃圾的焚化爐,支付超過36億元違約賠償金,顯示「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對於林內焚化爐這座不能啟用的公共建設,絕大多數縣民都認為是雲林縣史上最大的錯誤政策,除了帳面上已支付的36億元賠償損失,所造成縣庫財政缺口,諸多縣政建設無法順利推動,與縣民面臨垃圾夢魘,支付代價與影響之深遠難以估計,「誰必須為林內焚化爐負責?」是每個雲林縣民心中都想知道的答案。


林內焚化爐從2002年在民眾以丟灑穢物的嚴重抗議中動工興建,到2005施工率達99.1%只差試車營運,前雲林縣長蘇治芬以焚化廠接近淨水場等理由中止契約,宣布不啟用迄今;而雲林縣政府在這段期間因仲裁案已支付達榮公司36億多元賠償金,且縣府公有地屢遭達榮公司查封強制拍賣,更有縣議員形容是「割地賠款」的縣恥;縣長李進勇也指出林內焚化爐案是雲林人最大夢魘。


林內鄉是濁水溪由山區進入平原的首站,亦是雲彰地區農業、民生用水、地下水的源頭,儘管當初雲林縣政府依環保署「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興建焚化爐,但廠址卻落在距離提供縣內民生用水的林內淨水場只有1.8公里處,週遭還臨近湖山水庫集水區,嚴重威脅雲林飲用水水質與地下水脈,這也讓環保團體與地方卯足勁全力抗爭,捍衛一口乾淨的水。


在林內焚化爐興建同時,政府其他廠商興建的BOO或BOT廠,按招標文件的預定,廠商年利率不超過10%,但林內焚化廠的年利率卻高達17.79%,當初與達和公司簽約的雲林縣政府為何能夠同意這項不平等條約,頗耐人尋味。


反觀林內焚化爐的用地成本明顯灌水外,工程費用、籌辦費用、融資成本與興建期間資金成本等,也遠高於相同規模的台中烏日廠與稍小的苗栗竹南廠,縣府執意簽約,核備、備查合約的環保署更有瀆職之嫌,這已為日後雲林縣府蒙受鉅額賠償埋入禍因。


2004年爆發林內焚化廠官商勾結弊案,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環保局長顏嘉賢在內十名官商被雲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訴訟多年,2016年10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四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全案仍在更審之中。


李進勇上任縣長後,不僅面對達榮公司惡意查封拍賣縣有地,讓縣庫雪上加霜,更面臨縣內垃圾去化不順利危機,內外交迫。在多方探尋多元垃圾去化辦理後,已取得中央全力支持,推動雲林垃圾將以MBT(機械生物處理垃圾系統)、MT(機械處理垃圾系統)方式,讓雲林擁有自主處理垃圾能力。


針對林內焚化爐爭議,李進勇定下停損、轉型、再生三步驟,李進勇希望司法儘速定讞究責,平撫雲林縣民十餘年來所受的折磨,讓公義得彰,也為林內焚化爐設下停損點,縣府才能全力推動垃圾多元處理工程。


李進勇指出,林內焚化爐設下停損、擺脫權利遭設定的束縛後,縣府就可以自由地、不排除任何可能的(但可以確定的是不會重啟處理垃圾)以最好的選擇來處置林內焚化爐的未來,在維持其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包括拆解拍賣與轉型他用,同時環保署要解凍三十七億多元補助款,以確保雲林縣民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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