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HIV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 愛滋病感染者可互捐器官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曾被視為世紀不治之症的愛滋病,在醫療相關科技持續進步下,愛滋病治療已出現能有效控制,甚至有治癒的機會,而穩定控制的愛滋病毒感染也已被視為慢性病的一種。由於台灣人體器官捐贈缺乏,再加上穩定控制的愛滋病患者也會碰上器官移植的需求,因此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病毒控制穩定的愛滋感染者同意,就可以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
依據原先法律規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驗呈陽性反應之器官,不能施予他人使用。但考量目前國內器官捐贈風氣尚未成形,為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在不增加國內感染者人數且間接減少一般等待器官移植需求者等候時間,同時兼顧公平、倫理及人權之原則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規定未來病毒控制穩定的愛滋感染者,得以書面同意接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並配合免除該陽性器官捐贈者相關罰責。
除此之外,現行條例規範愛滋感染者於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其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義務,然在感染者因傷勢處於昏迷、意識不清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下,仍強制要求其履行告知義務恐有違現行條例保障感染者權益之立法初衷。所以此次修法除增訂第12條告知義務之但書外,立法說明欄亦加註文字為「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如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知悉之環境」,以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及感染者隱私。
衛福部表示,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外,立法院今(18)日也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第30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8條係考量預防接種的實務需求,避免公共衛生護理人員執行疫苗接種與管理時,因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而產生違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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