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訂定型化契約 藝文表演的退換票新制上路
文化部修訂定型化契約 藝文表演的退換票新制上路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0511 15:54:13)由於近年來的藝文表演產業多元發展,票券型態多樣化,藝文表演票券的消費糾紛有日益增多之勢,黃牛票事件也層出不窮。基於輔導及扶植藝文產業之立場,文化部日前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退換票機制,將於107年5月16日公告施行。新制有4種退換票機制,包括原方案加上3種新方案,讓活動主辦單位可以衡量藝文表演的性質,從中選擇1項適合的方案,於售票時預先告知消費者。
原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只有一種退換票方案,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1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的10%。新制保留了原本的規定作為方案1,另外新增3種不同退換票時限和手續費的方案,包括方案2的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5%;方案3的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20日,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方案4則採級距式退換票,若退換票時間在開演的31日以前,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開演前11日至3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30%,開演前3日至1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50%。
新制的退換票方案除了增加選擇彈性外,還訂有兩項配套措施。如果造成退換票的責任並不歸屬於消費者,例如主辦單位取消演出、颱風天停班停課,或是消費者於演出前發生不可抗力的重大變故等,主辦單位不得收取退換票的手續費。此外,若主辦單位發現購票者是為了轉賣票券以賺取價差,可以不提供退換票服務。
由於退換票機制涉及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重要權益,文化部自106年起陸續邀集流行音樂業者、表演藝術業者、售票平台業者、專家學者、行政院消保處及消基會等單位,召開多次會議研商,聽取各方的建議。文化部期望透過退換票機制的修訂,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讓熱門場次的餘票可以及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能夠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
為使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瞭解本次修正法案的重要變革,文化部未來將在全臺各地舉辦6場修法說明會。此外,若消費者遭遇退換票爭議等消費糾紛,可洽各縣市消保官申訴及調解。(廣告)
訊息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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