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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買到凶宅還敗訴 原因竟是這2個

好房News/ 2018.05.05 19:56

好房網News記者王思云/整理報導

凶宅人人避之惟恐不及,但有些時候,卻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進而衍生出許多狀況。新北市有樁房屋交易,該屋疑似曾發生凶案,後來兩位買下房屋的屋主皆不知情,鬧出紛爭,只好上法院調解。

趙姓男子於2014年10月,以750萬元跟莊姓女屋主買下新北市中和區的一棟房子,同年11月搬進入住,後於2017年時,打算出售給蘇姓女子,沒想到最後卻以解約收場。

凶宅不論自住、投資皆不宜。(圖/好房資料中心)凶宅(圖/好房資料中心)

但隨後,趙姓男子卻從鄰居口中得知,30年前有男子在屋內自焚死亡,他調閱舊資料才發現,該屋30年前曾發生情殺案,兇嫌最後在屋內自焚死亡,因此認為莊女隱匿該屋為凶宅資訊,要求減少75萬元價金。

而趙姓男子也一狀告上法院,對此,莊姓女子指出,該屋是法拍屋,於2006購入,隔年5月點交,屋況並未註記是凶宅。此外,趙姓男子提出的報紙新聞報導,內文並未指出案發地與該屋為相同位置,她也從未聽說屋子曾發生過情殺事件。

而法官最後判定趙男敗訴,原因在於記者報導屬傳聞證據,難以認定該屋1987年間曾發生男子自焚死亡事件,另就算該屋確實曾發生此事,依內政部解釋「凶宅」定義,事故發生期間應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但該事故非於莊女產權持有期間發生,認定莊姓女子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駁回趙男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存富表示,依據法律規定,買賣房屋時,屋主必須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部分,揭露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若刻意隱瞞恐將涉及詐欺,但責任告知反為,只在房屋「專有部分」,如果是鄰居、中庭或公設區域等,就無告知義務。

此外,透過積極拜訪鄰居、管委會、鄰里長等,透過聊天探聽,也都可以進一步了解實際屋況,另外,購屋族在簽契約時,可詳細註明「若買到凶宅,買賣雙方必須解約,且須返還價金,絕無異議」,進一步避免損失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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