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常見8大錯誤 非證券交易轉讓應申報
5月份不僅個人要申報所得稅,有屋者須繳納房屋稅,各公司行號也應結算營所稅。今(107)年1月18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各項扣除額大幅提升、廢除兩稅合一,其中營所稅率由17%調至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整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8大錯誤,申報時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
1.營利事業機構於國外設置倉庫,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後再銷售時,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應按實際銷售價格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資料,以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供稽徵機關核認。
2.營利事業機構將資金貸給關係企業,應按營所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以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3.當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非為證券交易,屬證券以外的財產交易,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徵營所稅。
4.若營利事業機構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屬出資額返還,營利事業漏未自投資成本減除,並重新計算每股平均成本,就會出現短漏報出售資產增益的錯誤。
5.被投資事業因停業產生虧損,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經經濟部核准解散在案,未辦理清算完結,投資損失尚未實現,則不得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
6.若列報實際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因未透過法院、商業會或工業會與債務人和解,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不得作為認列呆帳損失。
7.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規定,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於期末按公允價值衡量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申報時未將該筆未實現評價損失帳外調減,以致於短報課稅所得。
8.列報持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按其債券持有期間計算,並減除屬債券前手息所含扣繳稅款,則會有溢扣抵稅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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