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提醒 請勿販售自免稅商店購買之菸酒品

中央社/
8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80412 16:24:18)屏東縣政府提醒民眾,從免稅商店所購買之免稅菸酒品,係屬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屬私菸、私酒),僅可供自用或饋贈,絕不得作為販售營利之用,若經查獲者,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品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品將由海關没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民眾若發現上開違法菸酒,請來電舉發,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110或08-7323848或0800867890,以共同打擊不法維護消費權益。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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