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建築法》修正草案 危樓未補強、重建可罰6~30萬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自從西元1999年921大地震後,國內逐漸正式建物耐震議題。近三年發生的0206台南震災、0206花蓮震災所帶出的房屋倒塌災情,更顯老舊建物補強、重建,與建物耐震的重要性。因此行政院今(29)日在院會上通過內政部提出的《建築法》修正草案,未來建築物如有安全疑慮需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將可處罰新台幣6萬~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內政部表示,為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建築法》修正草案引進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除了加強整合安全設計審查制度外,對於強化施工勘驗及落實竣工查驗層面,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透過第三方專業團體力量,以強化建築管理三級品管防線。
此外,《建築法》本已規定1999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另外,也強制經地方政府公告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報。此次建築法修正,係針對評估檢查結果為須改善者,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再申報,依建築法規定處罰6萬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關於建築防火與公共安全部分,雖然現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惟未依規定申請,尚無強制申請規定。考量作為一定規模之營業使用用途,其火災發生機率與風險較高,容易危害民眾之生命安全,因此《建築法》修正草案規定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得處罰2萬至10萬元。
行政院長賴清德則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於居住安全的期待,此次《建築法》修法除希望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協助,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外,並強制規定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應改善者,應儘速進行補強或重建。賴清德也說《建築法》修正草案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因此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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