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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注意!微博「實名制」下月20日正式實行

匯流新聞網/藍 立晴 2018.02.20 12:00

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 / 綜合報導

中國社群媒體微博下(3)月20日起將正式實施「實名制」,未認證者可能會無法使用部分功能。

《中央社》報導,中國國家網信辦公布《微博客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共18條,規定中指出,「為營造清朗網路空間」,下月20日起無論是個人或團體機關用戶都需實名登記,登記方式有組織機構代碼、身分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規定第7條明指,不提供真實身分訊息者,「不得為其提供發佈服務」,但由於境外使用者的手機號碼無法認證,此技術問題還有待解決;而境外組織機構申請前台實名認證帳號時,也必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微博客訊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所制定,前者(網路安全法)為中國政府於2016年11月所通過,遭到人權組織批評此為中國政府加強對網路言論之審查及監控。

中國政府自2016年以來便致力於推動實名制,舉凡app註冊帳戶手機門號直播平台無人機《網路安全法》都已一一上路實施。

肅清八卦娛樂帳號,也自微博開始實施

去(2017)年6月7日,中國政府開始肅清所有社群網站上的八卦娛樂帳號,從微博開始,包括中國藝人最怕的「中國第一狗仔卓偉」,以及知名的八卦媒體帳號「名偵探趙五兒」、「全明星探」、「娛樂圈揭秘」、「娛樂圈大表姐」、「明星那些事兒」等多達19個帳號全部消失。接著,今日頭條、騰訊、一點資訊、優酷、網易和百度這些平台上的上述八卦媒體帳號,也一併被刪除。

同年8月推出的新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則主要管理與規範留言與評論,該規定要求網路業者必須依「前台自願,後台實名」之原則,確認用戶真實身分資訊,還必須依循先審後發的原則,建立一套審核、巡查、處置的制度,未認證身分的用戶無法使用留言與評論服務更要求發佈內容、無論留言、評論都必須提供真實身分資訊。

此次自微博開始實施實名制,其他中國社群服務迎來實名制的日子應已不遠了。


以下是《微博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微博客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微博客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微博客,是指基於使用者關注機制,主要以簡短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實現資訊傳播、獲取的社交網路服務。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臺服務的主體。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臺從事資訊發佈、互動交流等的行為主體。

微博客資訊服務是指提供微博客平臺服務及使用微博客平臺從事資訊發佈、傳播等行為。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微博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博客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第五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大眾的積極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先進文化,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宣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安全上網。

第六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發佈審核、跟帖評論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制度及總編輯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平臺服務規則,與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微博客服務使用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微博客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定期核驗。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微博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的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 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台實名認證帳號的,應當提供與認證資訊相符的有效證明材料。

境內具有組織機構特徵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台實名認證帳號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境外組織和機構申請前台實名認證帳號的,應當提供駐華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根據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主體類型、發佈內容、關注者數量、信用等級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提供相應服務,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申請前台實名認證帳號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進行認證資訊審核,並按照註冊地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證明材料與認證資訊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前台實名認證服務。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台實名認證帳號發佈的資訊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管理許可權等必要支援。

第十一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謠言或不實資訊,應當主動採取闢謠措施。

第十二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發現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四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指導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微博客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推動微博客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體系建設,督促微博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日誌資訊,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七條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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