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勞基法》新制將自3月實施,勞動部並於上月26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加班換補休」的規定原擬甲、乙二案,最後由勞動部長林美珠決議採「甲案」,亦即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否則雇主應換發加班費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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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上月10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第32-1條,加班費可依加班時數1比1換成補休,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勞動部於《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擬具甲、乙二案,進一步規範補休最後期限。
甲案比照特休假所約定的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乙案則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若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勞工仍未完成補休,雇主應依法定標準折算加班費,違者將處新台幣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月5日預告期屆滿,勞動部法規會對此進行討論。會中認為乙案恐造成補休、特休結清日期不同,不利企業運作,故予以刪除;另有委員提出訂於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避免勞工過勞。最後兩案併陳交由部長核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外界一直認為結清時間短才對勞工有利,但其實要擔心的是無限上綱的延後;就母法來說,勞雇雙方可約定1個月、3個月等各種期限,施行細則僅規範最長期限,避免雇主無限期吃掉勞工補休權利。
施行細則已由林美珠核准,將送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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