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酥雞。圖/翻攝自網路。
兩位林姓與許姓男子酒後搭上計程車,突然從後座控制陳姓司機,還以斧頭敲傷其頭部,讓陳姓司機載他們去買鹽酥雞。陳姓司機趁他們一人買鹽酥雞空檔脫逃並報警,檢察官原依加重強盜罪起訴,台中地院法官依妨害自由及傷害罪判3、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共需21萬元。
據《自由》報導,判決書指出,105年12月某日晚間,許、林兩人在某小吃店喝酒後,搭上陳姓計程車司機的車子,但兩人因營業小客車上不斷傳來無線電派車系統的聲響,引發情緒煩躁。
許男竟突然從後座勒住陳姓司機脖子,林男也幫助拉住陳安全帶,還壓制陳姓司機的右手,讓陳姓司機僅剩左手可以握住方向盤開車,許男還拿出斧頭,敲了陳姓司機的頭,控制他繼續開車,卻也造成幾處開放性傷口。
陳姓司機要求繼續開車到達目的地後,許、林兩人要下車買鹹酥雞,兩人議定個人買個人的,由林男先下車,許男在車上繼續控制陳姓司機。陳姓司機則趁林男買回來要換許男接手的空檔,伺機脫逃,隨即報警處理。
法官指出,檢方起訴書提到被告拿走車上零錢及強索2000元財物,因陳姓司機未提及強索2000元及抓走零錢等強盜行為,此部分證據不足。但被告控制被害人行動自由約20分鐘,讓他們去買鹹酥雞,依妨害自由等罪判許4月、林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共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