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林美欣/整理報導
雨遮不記價、不登記制度今天起正式上路,今天起新申請建照的建物適用,但其實許多人對於雨遮到底是指房屋中的哪一塊搞不清楚,常與花台、露臺傻傻分不清。
雨遮還是花台,其實很多消費者分不清
雨遮原用意為遮陽、避雨,比重、形式上沒有一定的規定,全按開發商設定,一般占樓地板面的4~8%內。而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雨遮的構造形式是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50公分範圍內,超過50公分就不納入登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構造形式如下:
一、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50公分範圍內。
二、雨遮應位於外牆窗戶或開口上緣50公分範圍內,且不可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三、前二項窗戶或開口上方為結構外露樑且併同設置雨遮板者,該樑及雨遮板均得標註為雨遮。但僅設置外露樑者,不得標註為雨遮。
四、設置雨遮之外牆窗戶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5款規定。
五、考量建築物造型及立面景觀而於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仍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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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遮進化史分為3階段,民國100年5月1日以前,雨遮可登記、可計價,100年5月1日到106年12月31日為可登記、不可計價;107年開始正式改為不可登記、不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