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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有研究發展支出1,200萬元,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稅額180萬元(支出1,200萬元×抵減率15%),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400萬元,雖然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從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減除後,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只有8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12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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