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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減輕刑民責任 消基會痛批罔顧人命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2017.12.27 07:52

  日前立法院針對「醫療法」修正草案完成黨團協商,內容不僅限縮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也一併減輕醫事人員的民事責任,形同醫療方的「免死金牌」。消基會痛批,如此不僅使民眾未來抬棺抗議無效外,也會犧牲全民的醫療品質。

  行政院在10年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大幅限縮醫療行為刑事責任,當時引來各界質疑聲浪而暫時擱置;日前完成的修正法案,不僅將之前限縮醫療行為刑事責任照單全收,甚至將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挾帶一併大幅減輕。消基會對此發布3大理由強烈反對。

  第一,事實上,只有13.5%的病患會採取民事訴訟;採刑事訴訟者更低至7.9%;病人撤回或放棄者占有42.3%~42%,自行和解或透過第三者調解者有42%~34.9%,採司法訴訟者,僅占15.7%~23.1%。根據97年到101年5年間的過失致死案件統計數據,僅有3.1%~11.3%。因此根本沒有醫界所謂的「病患濫訴」狀況,修法恐使病家被迫自力救濟,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完全無法改善醫病關係。

  第二,新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消基會不解,既然醫界關切的是避免病患以刑逼民,則引導病患循民事賠償機制尋求救濟,本屬正途,何以修正草案將民事責任也大幅減輕。尤其新法變成醫療機構作為民事免責的護身符,又要如何提升醫療品質。

  第三,雖然這次黨團協商已要求衛福部將「醫事爭議處理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但消基會認為,醫療法修法應和爭議處理法案同步配套修法,且應該將醫師強制投保責任險制度等納入修法。先透過簡易的鑑定制度,初步釐清責任歸屬,讓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與病家瞭解法律上的優劣地位,再藉由合宜關懷的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補償機制,才能有效降低醫療事故的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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