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司法院新聞資料。
司法院今(30)公布國民參審制度草案,只要年滿23歲,除法定資格不符外,均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義務。
國民法官參審案件
根據草案,將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決是否有罪及量刑,未來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等,為國民參審案件,在地法院一審進行參審,而少年刑案、毒品危害或是案件過於繁複者,將排除在參審之外。
國民法官資格
國民法官選任流程。圖/司法院新聞資料。
地方法院每年九月前,將次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縣、市政府,再以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國民法官,擔任國民法官者可領一日費用達三千元,任職公司、機關須給予公假,但可不支薪;若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得罰三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法官只要年滿23歲,且在地院轄區持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國民即有資格,除褫奪公權、遭判刑、與被告有親緣關係等。而總統、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司法官、法律科目教授、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且不具高中學歷者議除外。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各有權「挑剔」候選的國民法官,最多能剔除四次。
呈現多元價值 國民法官身分保密
圖/司法院新聞資料。
司法院祕書長簡太郎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也在呈現多元價值,在隨機抽選的情形下,廣納各界意見,判決結果也會附判決理由,大家一起監督、結果可受公評,參與者的個人身分絕對保密,「任何人」不能洩漏現任、曾任、備位甚至候選的國民法官的個資或刺探應保密事項,否則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元以下罰金。
簡太郎亦表示,國民法官等同於廣義公務員,如果收賄就是觸犯貪污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初稿公布後,呂太郎表示,希望明年二月可將草案送進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