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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社會局依法備查桃園市教師會會議會議紀錄

大成報/ 2017.11.23 19:01
【大成報記者袁慧心/桃園報導】
針對桃園市各校教師會陳情桃園市教師會違法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一事,關於本市教師會召開之會議及報送之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均依人民團體法相關法規輔導辦理。

桃園市立案之各校教師會計115所,桃園市教師會於106年9月28日召開第11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審議會員資格及決議通過對於未繳納會費之34所學校教師會予以停權處分,另於106年10月26日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

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又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之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規定,會員資格之審定係屬理事會權責,主管機關則依規定審查會議召集之程序,倘無違反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則備查其會議紀錄。

針對桃園市教師會報送第11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會議紀錄及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本府社會局依人民團體法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備查。至於遭停權之34所學校教師會會員,建議循桃園市教師會章程及內部規定申請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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