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館示意圖。圖/Unsplash
北市一間桌球館遭樓上住戶指控聲音太吵,向球館求償並要求降低噪音。高院認為,桌球館噪音分貝沒有超過55分貝,並不會影響樓上住戶安寧,今(21)改判住戶敗訴,桌球館不須賠償。全案可上訴。
據《聯合》、《三立》報導,桌球館林姓負責人自2011年在北市光復南路某大樓2樓經營桌球館。然3樓住戶黃先生指控,球員打球時喧囂聲、擊球及跳躍聲音影響一家三口安寧,認為應採丹麥1997年公布的「環境低頻噪音及超低頻聲音指南」,桌球館發出聲音不得超過35分貝,且業者應賠3人精神慰撫金各30萬元,且;桌球館主張,沒有違法,也加裝氣密窗和隔音棉。
一審認為,桌球館噪音檢測就算沒有超過規定的57分貝,但已經影響住戶生活,判桌球館須賠償住戶3萬元。
經上訴再審,高院認為,有沒有影響住戶安寧,應該以噪音管制標準而定,加上桌球館所屬的分類管制區日、晚、夜間規範為67、57、52分貝,桌球館並未超標,低頻噪音超過部分也已改善,依常理不至於造成干擾或讓人驚嚇,改判桌球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