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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女藝人搭乘捷運,疑似遭男乘客伸手碰觸隱私部位

大成報/ 2017.11.18 23:03
(大成報台北訊)一知名女性藝人(下稱A女)於106年(下同)11月17日17時許在本市搭乘捷運時,在捷運車廂內與一名男子(下稱B男)攀談,B男要求與A女合照並獲同意。A女於下捷運車廂時,B男尾隨在後並向A女表示欲陪同搭乘電梯, 遭A女拒絕,此時B男以A女皮膚很好為由,即疑似伸手觸摸A女隱私部位,旋遭A女大聲制止,B男離開現場後,A女即轉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報警處理。

南港分局接獲A女報案後,除立即依規定受理,給予A女代號加以保護隱私外,並於當(17)日在A女遭受性騷擾處所實施證據保全、調查B男身分及本案相關調查措施後,於翌(18)日10時25分通知B男到案說明。

查B男所為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同法25條;有關第20條部分,本分局將依同法準則第7條規定,將案件移由B男所屬公司後續調查,俟B男所屬公司完成調查後,由該公司將本案調查結果通知A女、B男及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另B男涉嫌違反同法25條部分,本分局依A女所提之告訴,將本案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南港分局提醒市民,於遭遇性騷擾時,請立即撥打110報案,警方除保密雙方當事人身分外,將迅速派員到場釐清案情並積極查處,以防止類似情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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