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蝶戀花的遊覽車於國道5號翻覆,導致發生33死11傷的慘劇,日前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遊覽車超速才是肇事主因,因此負責人皆不起訴確定。
今年2月13日晚間9點左右,遊覽車於國道5號的南港系統交流道翻覆,經調查後發現,該遊覽車是由「蝶戀花旅行社」所承辦的,疑似車速過快翻落邊坡,才釀成悲劇。之後被害人家屬及傷者齊力控告蝶戀花旅行社,向負責人周比蒼父子、肇事司機康育薰等人,提出過失致死等罪嫌告訴。
然而,9月4日全案於偵結,檢方認定肇事主因為超速,由於司機康育薰已身亡,因此依法不能究責,獲不起訴。另外,還考量了駕駛當時駕車平穩,無法認定單純是因連續出勤與過勞駕駛造成意外,只能成為「肇事的可能原因之一」,而非必然原因。最終將周比蒼、周繼弘父子兩被告,以犯嫌不足裁定全部不起訴。
負責人父子獲不起訴後,全案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6日遭駁回聲請,被告皆獲不起訴確定。高檢署認為士檢調查已完備,再議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家屬若不服駁回處分,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