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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國語法」 推廣語言平權更有依據

客家電視台/ 2017.11.15 00:00

【陳欣渝 王琬儒 台北】

台灣社會以華語為主要語言,對於其他族群語言使用者,相對不友善,像是客語,雖然有客家基本法保障相關權益,但因內容為原則性宣示,無強制性規範,文化部提出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中第十條明文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時,可以使用固有之國家語言,各級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建置相關設備,讓語言平權的推廣更加有所依據。

在大街小巷中常見的銀行ATM,你知道有些機台會說客語嗎?

提供民政、社會健保等業務承辦的區公所,在語言這方面服務更為周到。

是啊!是啊!那晚間要收費嗎?目前晚間還不用收費喔!因為現在腳踏車太多了啦!

大安區公所主祕 郭冠蓮:「現在如果有外國人或講客家話的人,同仁可能聽不懂,有值星人員就會來服務,他們就會去找能夠溝通的人來服務。」

生活中很多地方,說客語漸漸可以通了,但換個場景,民眾若走入司法程序來到檢察署或法院,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那這時候還能繼續說客家話嗎?

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郭峻豪:「請檢察官說,你在傳喚當事人,或是通知當事人來開庭的時候,我們可以預先說,假設是有通譯需要的話,我們可以在傳票上面,做一些文字的註記,或是說將這個通譯的申請書,一併寄發給這個當事人,這樣當事人有需要的話,就可以主動跟地檢署來申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副主任 周德彥:「(當事人)他用他自己的語言,他比較有辦法講出一些,比較詳細的內容,以及比較真正符合,他實際上所發生的狀況,對,如果是用國語的話,其實講半句話,你要換個腦袋,換個腦袋重新去陳述,其實那個落差本來就會有的。」

當被詢問比較複雜或與案件事實相關細節時,不擅長華語的民眾,理解能力相對吃力,為避免司法調查論述有落差,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等,若不通國語,則由通譯翻譯傳達,目前高等法院建置的特約通譯名冊中共有192人,提供27種語言,其中有10位通曉客語。

雖然隨著時代變遷,華語教育越來越普及,大部分民眾能以華語溝通,但對年紀較長者或在桃、竹、苗、高、屏等地客家庄生活的民眾來說,通譯仍有其功能,然而就算政府機關已提供相關語言資源,站在第一線的律師分享,找通譯較費時間,實行時仍有些困難。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 朱芳君:「一方面受限(通譯)人才,二方面受限於處理的時間,所以有的時候大家並不是每一個人都那麼喜歡用通譯,當事人就要有所替自己的權力有所主張,尤其在很關鍵的事情上,像司法程序,都是一旦確定之後,都很難再翻盤了,這是影響大家權利義務很大的事情。」

律師 陳石山:「不僅在法院而已,你警察局問案子也要有通譯,一樣的事情,當然警察局大部分都在當地,像是在客家庄問案子,你如果華語聽不懂,他就會用客語。」

部分單位已積極建立友善語言環境,像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擔任扶助律師表格中,設有「語言能力」欄位,目前接案3829位律師中,就有246位會講客語,今年也開始招募通譯人員,更預計明年起開辦申請審查通譯服務,但從整體大環境來看,客語使用仍不夠方便,如今只能期盼透過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更落實語言無障礙環境,讓各語言族群也能更有力量,提出需求保障語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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