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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美食新法規出爐 嚴打幽靈賣家免上當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2017.11.03 05:25

  網路下單購買美食料理,簡單便利又能宅配到家,但也衍生出「幽靈」賣家以高檔食材為幌子,卻出售劣質食品的詐騙案例。行政院消保處通過「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眾上網選購食品不再被賣家「牽著鼻子走」。

  新法規規定,第一,業者必須標明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經營者資訊,避免消費者於網路購物,發現原本屬意的食品有瑕疵或不願購買,打算主張無條件退貨解約權時,才驚覺遍尋不著賣家聯絡資料,以致造成投訴無門的窘境。

  第二,以往網購食品常僅有「好月團圓」、「冰鎮花雕醉雞腿」等品名或形容詞,並沒有內容物、淨重、數量的資訊,或產品委由他人製作未標示,造成民眾誤解是名店或名廚「親製」。新法要求業者應提供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以及交易的總價款是否包括運費等資訊,若委由他人製造或監製者,也應主動揭露委託廠商、監製廠商資訊。

  第三,業者和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等重要事項的確認機制,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給予消費者冷靜時間避免衝動購物,避免產生所購數量、價格不清的情形。

  第四,賣家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比如標示「不享7天猶豫期」或「除非有瑕疵,售出後不得退換」等。但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給付、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線上服務,以及報紙、期刊或雜誌、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則不在此限。

  消保處呼籲,業者理應充分揭露消費資訊,若有違法狀況,主管機關可依「消保法」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倘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最高30萬元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最多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並提醒消費者,網購食品或餐飲服務契約時,最好慎選安全賣家與平台,以免發生消費糾紛時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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