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段宜康103年在臉書發文,指控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黃文玲不滿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後,依加重誹謗、違反選罷法等罪起訴段宜康,一審判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二審則獲判無罪,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天駁回,段宜康確定無罪。
段宜康。圖片翻攝自網路。
最高法院新聞稿表示,二審認定段宜康臉書貼文內容並非全然無據,且事前已經相當查證,主觀上有合理理由確信所聽聞事為真,所為「質疑」、「批判」,尚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客觀上社會容忍的程度,屬適當評論。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說服法院形成段宜康有罪的心證,二審採證認事,於法無違,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