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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公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核定

大成報/于郁金 2017.10.18 01:55
【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10月30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辦理公告105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以及99年度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6年申報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5月11日至6月1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依通報資料歸課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及99年度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6年10月30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國稅局說明,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國稅局指出,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6年10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6年10月31日至106年12月29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至依通報資料歸課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案件,屬歸課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且於申報年度利用存款帳戶繳稅(限委託取款)或退稅成功之案件,已於106年9月29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餘以退稅支票辦理退稅;本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至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類似電話,應提高警覺並向國稅局查證,慎防詐騙。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6年11月9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6年11月29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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