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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禮券商品券 勝券在握小心變剩券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2017.10.12 08:16

  今(106)年百貨週年慶業績大成長,消費者拿到滿手的「禮券」、「商品券」,但卻分不清楚兩者有啥不同,像是有的可找零,有的規定使用期間,常常讓人傻傻分不清楚。《卡優新聞網》為消費者解開疑惑,讓一券在手的「勝券」不會平白變成「剩券」。

  事實上,百貨公司祭出「滿千送百」的優惠,通常給的是「商品券」或「商品抵用券」,而刷信用卡回饋的滿額禮,則大多為「禮券」,其實是銀行向百貨公司購買,等同於現金,沒有使用期限,不急於在週年慶期間花光光。

  根據「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禮券必須記載履約保證方式;不可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可註明「未使用完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字句。

  「禮券」售出時須開立發票,若是禮券毀損、變形,但禮券發行人、券面金額、禮券編號或條碼等重要內容可辨認者,依法可以繼續使用或補發;記名式禮券遺失、被竊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也就是說,不論是消費者向百貨公司購買,或是銀行為回饋卡友而大量承購的禮券,票面上的金額未一次消費完畢,業者除了可使用餘額代用券、現金找零外,也可以在禮券上註記餘額。雖然禮券沒有使用期限,但一旦百貨公司倒閉或歇業,而履約保證也不幸過期,禮券就會變成廢紙,因此還是盡快使用為宜。

  現在越來越多百貨公司推行「無紙化」而發行電子禮券,依「禮券定型化契約」,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及得隨時查詢交易明細方法;要是不慎毀損或變形,而晶片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

  至於,百貨公司送的「商品券」,多半屬於「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對價費用,因此不受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也就是,可以不提供找零,也不必開立發票,還可能有使用時間、使用地點等的限制,最好在週年慶期間趕緊折抵消費金額,可別「留成仇」而無用武之地。

  「商品券」使用時有許多「眉眉角角」,有些百貨公司規定限專櫃、限樓層、限商品使用,若民眾無此購物需求,等於是「看得到、吃不到」;有些「商品券」不能當場抵用,須下次消費時才能使用,強迫民眾「再次光臨」;並有使用期限,只要一過期就變廢紙;而且不能找零,要嘛算得「將將好」,不然就得再掏錢買超出抵用券面額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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