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近日接獲一間電子公司女性員工投訴,該公司請生理價竟然需要附上驗試紙證明自己的確來生理期,否則就要請特休或事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則認為該公司違反性別平等法,加重裁罰十萬元。
據《自由》報導,一名電子公司的員工投訴該公司員工請生理假必須附上驗試紙,若沒有就得請特休或事假,另有兩名員工證明該項規定。儘管公司宣稱沒試驗紙仍能請假,但申訴員工提供電話錄音檔佐證,明確指出主管要求請生理假的員工必須到公司,讓主管確認員工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的程度。
勞工局指出,性平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時就指出,經期不適難以用客觀判斷,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所描述的生理症狀而診斷,每個人對疼痛的耐受度不同,所以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加重裁罰雇主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