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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租屋季到來 中市提5大租屋要點與規定須注意

台灣好新聞/記者李梅金/台中報導 2017.10.06 11:26

記者李梅金/台中報導

隨著開學季即將來臨,在外地念書的大學新鮮人最關心的租屋問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提醒常見5大租屋糾紛與新規定,請各位家長及同學們簽約時應特別注意,以避免租屋糾紛產生。


地政局表示,內政部為減少租屋糾紛及健全房屋租賃市場,頒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2017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主要包括:


單方提前終止租約: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租賃雙方必須約定可否提前終止租約,以及逕自終止租約的罰則(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讓房東與房客雙方在遇到租屋關係提前終止時能有所依循。


水電及瓦斯等費用負擔: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應明定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費用)係由房東或房客負擔。


押金與房屋修繕責任:房東向房客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由房東負責修繕,但損壞責任在房客時,房東不負修繕義務。


禁止報稅: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亦不得將房東應負擔之稅賦轉嫁由房客負擔。


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應就租屋範圍、建物現況格局及附屬設備項目,應詳細敘明,並由房東及房客簽名確認,當成房屋點交之依據。房客返還房屋時,租屋雙方必須共同點交;其中一方若未會同點交,也未在對方所定期限內現身,就視同點交完成。


地政局長張治祥呼籲同學們別因為招租廣告吸引人就貿然簽約,一定要現場看屋,注意租屋四周環境是否安全,要善加利用定型化房屋租約書賦予房客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間,簽約後自留1份契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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