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象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5年前被控性騷擾台北市立交響樂團一名翁姓女聲樂家,一審台北地院許有期徒刑,但許不服,再次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定確有其事判,且許毫無悔意,今依仍判他3月徒刑。
據《聯合報》報導,有「台灣演藝之父」之稱的許博允被控,於2012年8月27日晚間,在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參觀排練與她攀談,還藉機撫摸翁女,前往復興南路「無名子」餐廳聚餐,數次撫摸她的後背;前往 PUB的路上,由翁女開車,許博允坐在副駕駛座,許還多次用手觸碰撫摸翁女的手臂、肩膀、後背腰側;在PUB內,許又數度觸碰翁女,甚至突襲親吻她的嘴唇。
許博允到案否認性騷擾一事,供稱在車上用手指路,並未碰觸翁女,在PUB也未親吻翁女嘴唇,許反控翁女誣告;而北院法官傳喚多位證人,認定樂團排練及餐廳外,都只有翁女單方面指述,沒有其他人看到,證據不足,判無罪;但許在車上亂摸和PUB親嘴,有多人目擊且證詞一致,予以採信,判處許有罪,而誣告翁女部分,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北院認為許身為音樂界前輩,又在音樂界舉足輕重,卻行為不知檢點,逾越兩性往來時身體界線的正當分際,不尊重他人身體隱私與性自主決定權,造成翁女心理壓力,且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高等法院認為北院判決應予維持,許博允仍遭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